重度残疾人景区游玩陪护人员实行免票制,常州力推我省出台此项惠民政策并率先落实 | ||
发布日期:2018-02-28 | ||
省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自2月1日实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对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景区具体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以及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休闲公园等)等,从而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士走出家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化和物质成果。 该条款的顺利出台,与我市残联、物价等部门的大力推动有直接关系。《管理办法》出台前,在市残联等多部门的协同配合下,我市各景区早已实行了对残疾人免门票的政策。但在“大走访”过程中,重残人员向市残联反映由于进入景区的陪护人员无法享受免票优惠,出于经济考虑只能放弃游玩。经过多方了解,我市残联发现,省内其他城市的残疾人也有类似的信访诉求。为了让助残好政策真正做实、做细、做到残疾人心坎上,市残联主动与市物价部门联系,寻求政策支持,市物价局部门及时向上级反映了广大残疾人的心声,市残联也商请省残联与省物价局对接,有力推动了此项惠民新政的最终出台。 近日,天宁禅寺售票处已更换了新的“购票须知”,在免票对象中增添了“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这是全省率先实施相关新规的景区。对于重度残疾人陪护人员的免票政策,我市所有政府定价的景区在近期都将执行到位,为对于非政府定价的景区,市残联和市物价局也在积极推动新政尽快落地。
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休闲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制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旅游经营者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保持基本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 因景区核心游览项目增加、游览面积扩大、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等因素,确需调整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景区实际运营成本,综合考虑景区公共服务特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保持本行政区域内门票价格合理稳定。 第七条 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体现公益性,按照景区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受保护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定价: (一)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宣传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二)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当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当实行低票价。 (三)实行保护性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景区,应当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 (四)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需要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理确定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时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提高门票价格的景区,具体价格水平以及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景区内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确有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景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景区内举办各种临时活动原则上不得加价。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申报临时活动的门票价格。 第十一条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各单项门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暂停时间较长的,应当相应降低门票价格。 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或者其他费用。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景区内其他各类服务价格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二条 鼓励景区实行淡旺季票价和非周末促销价,引导错时错峰旅游消费。 第十三条 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降低旅游成本,促进旅游消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应当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以下价格优惠政策: (一)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等特殊群体实行门票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四)鼓励景区根据自身特点及旅游市场情况,逐步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六)鼓励各地及景区在上述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特定群体的价格减免优惠力度。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示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景区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不得用加盖印章等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服务行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由旅游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旅游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坚持诚信经营,合理确定票价水平。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本办法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文明旅游,诚信消费,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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