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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残联系统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6  来源:残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残联系统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安排》的通知

现将《常州市残联系统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安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残联系统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安排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提升残联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证管理的工作提示》有关规定,现对全市残联系统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提高思想认识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残联要充分认识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残疾人证管理工作作为残联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二、严格规范办证程序

(一)残疾人证申办受理环节

1. 申办受理环节的办理要点。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3张两寸免冠白底彩照和常州市残疾人证申请规定的病历材料。异地办理需提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或未成年人的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成年残疾人若确有困难需要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残疾人证办理承诺书以及申请资料代为办理。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且信息属实,应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请。申请人填写《常州市残疾人证办理承诺书》《常州市残疾评定告知书》《常州市评残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员应告知残疾评定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受理人员应在申请表注明受理人签名及受理时间。若提交的申请材料未达到规定要求,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材料。

(二)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环节

2. 残疾评定表的填写。受理残联应将填写无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流转至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评定表照片处、骑缝处需加盖XXX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字样的公章或钢印。

3. 申请人不按时参加评定的处理方式。依照《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申请人不按时参加评定,县级残联应及时中止行政事项处理,系统中结束办证申请流程并告知有关申请人。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申请顺延期限,乡镇(街道)残联应在系统中作重新申请录入处理。

(三)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环节

4. 残疾评定结论的公示。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也不予公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进行公示,公示单有经办人签名和公示开始时间,公示结果应交县级残联存入个人评残档案。

5. 残疾评定结论不符标准的公示。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无需公示。

6. 残疾评定结论的公示方式。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为五个工作日。对于异地办理的情况,若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

(四)残疾人证审核环节

7. 审核环节的审核内容。残疾人证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审核评定表中残疾评定结论的书写是否规范、是否有涂改痕迹,残疾评定结论与残疾等级选项是否一致,残疾评定医师是否签字或盖章,残疾评定表是否加盖指定评定机构公章,复(终)评时须审核初(复)评医生是否回避。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应在评定表签字并注明审核日期,同时严格依照印章审批手续加盖残联公章。县级经办人员负责将盖有指定评定机构公章的纸质评定表扫描件上传至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系统,县级审核人员再次核对录入系统的残疾评定结论与残疾等级是否准确,在签发残联审核意见栏里填写意见并签名,加盖XXX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字样的公章再次录入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系统。各辖市(区)残联、常州经开区残联受理的信访举报件,经核实确需要重(复)评对象,应上报常州市残疾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五)残疾人证迁移环节

8. 迁入时档案缺失或评定表未盖章的处理方式。户籍地残联应及时通知原户籍地残联进行补充完善,若原户籍地残联未进行补充完善,应先办结迁入手续,再通知残疾人在半年内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并发放《残疾类别/等级重新评定告知书》。

9. 迁入时户籍地残联发现特定情形的处理办法。当户籍地残联发现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或者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情况,应当先办结迁入手续,然后通知残疾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并发放《残疾类别/等级重新评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残疾人,一份由县级残联存档保管。

10. 残疾人证迁入后未按要求重评的处理。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评定的,自发放《残疾类别/等级重新评定告知书》通知的残疾类别/等级重新评定时间起算超过半年的,注销残疾人证。

11. 户口迁移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户口迁移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应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残疾人及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并作留痕处理。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冻结残疾人证,并向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发放冻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残疾人,一份由县级残联存档保管)。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注销该残疾人证并向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发放注销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残疾人,一份由县级残联存档保管)。

12. 残疾大学生户籍迁移处理方式。本市户籍持证残疾大学生不建议做户籍迁移。

(六)残疾人证到期提醒

13. 残疾人证有效期到期的提醒方式。乡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在残疾人证期满前六个月,应上门告知或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逐一通知需到期换证的残疾人(或监护人),告知办理换证手续所需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苏残规〔2023〕2号文件要求结合动态核查机制,常州市出台的《常州市满十年到期残疾人证核发工作补充规定》,对符合上门服务的对象,提供上门核查服务。未及时核发换证的,乡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残疾人所在村(社区)的专职委员,结合持证残疾人状况调查工作入户提醒,了解相关情况。无法联系上服务对象的,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行政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行政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做好留存处理;由2名村委(社区)或街道经办人签字并签署办理时间,行政文书存入个人评残档案。

(七)残疾人证注销环节

14. 可注销残疾人证的情况及注销环节处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注销残疾人证。(1)持证人死亡的;(2)残疾人证有效期逾期一年仍未换领的;(3)户口迁移超过一年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4)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评定要求,超过半年的;(5)持证人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交个人自愿注销承诺书申请注销的;(6)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出租、出借、转让残疾人证的。

残疾人证注销(除死亡注销)前,县级残联应当向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发放注销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残疾人,一份由县级残联存档保管)。残疾人死亡、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在户籍地村委(社区)公告送达的方式。

15.多重残疾人申请注销部分残疾类别。可以受理。持证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注销所持的残疾人证,也可以申请注销残疾人证所记载的部分残疾类别,批准残联负责受理。

16.残疾人证误注销的处理。由各辖市(区)残联,常州经开区残联向市级残联提出书面撤销注销申请。

(八)评残档案保管

17. 残疾人证档案管理。只要残疾人证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不管最终是否为其核发残疾人证,其办证的相关资料都要存档并长期保存。评定结论不符标准的,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病历、残疾评定结论告知书等相关资料都需妥善保管。各辖市(区)残联,常州经开区残联应设立残疾人证档案资料室,保证残疾人证档案资料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以方便查考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完善评残档案电子化管理。

(九)其他

18. 跨地区评定、复(终)评评定表的盖章部门。跨地区评定、复(终)评评定表“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公章”由居住地、复(终)评指定评定机构加盖公章“批准残联审核意见”一栏由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盖章。

19. 关于公章的认定和使用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各级残联和评定机构应当依照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使用印章。XXX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应经各辖市、区残联,常州经开区残联备案。印章由各辖市、区残联,常州经开区残联残疾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保管,用章须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人需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并签名。

20. 文书的送达方式及视为送达的时间。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可采用EMS邮寄、乡镇(街道)办证人员统一领取方式,申请人在户籍地乡镇(街道)残联领取,申请人签收时间即为送达时间(特殊情况,可按照事先约定方式领取)。

(十)工作人员职责

21. 残疾人证经办人员职责。

(1)乡镇(街道)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申请受理,确保申请材料完整、信息属实。

(2)乡镇(街道)残联及时在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

(3)乡镇(街道)残联告知申请人残疾评定的时间、地点等。

(4)县级残联经办人员协助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负责残疾人证的制证发放,做好残疾人证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22. 残疾人证审核人员职责。

(1)严格审核经办人员提交的残疾人证申请材料。

(2)严格审核评定表中残疾评定结论评定程序规范合理。

(3)及时按照评定表中的残疾评定结论在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系统中核准残疾类别/等级。

(4)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十一)纪律要求

23. 残疾人证申办受理过程的纪律要求。

(1)工作人员不得出现服务态度恶劣、刁难申请人、拖延办理的情形。

(2)工作人员不得篡改、伪造病历等材料。

(3)工作人员不得收受申请人或利益相关人财物或接受吃请。

24. 残疾评定环节的纪律要求。

(1)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残疾评定现场。

(2)工作人员不得影响和干涉残疾评定医师的残疾评定结论。

25. 残疾人证核发过程的审核环节纪律要求。

(1)残疾人证经办人员与审核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残疾人证审核人员应由各县(市、区)残联领导或业务科室负责人(在编人员)担任。

(2)工作人员不得涂改或篡改评定表中残疾评定结论。

(3)工作人员不得调换评定表照片或残疾评定结论页。

26. 残疾人证系统使用的纪律要求。

(1)残疾人证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为他人授权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系统账号系统权限。

(2)残疾人证经办人员与审核人员不得将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系统账号委托他人操作。

(3)残疾人证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需要调整时,须报上一级残联业务部门批准,管理或经办账号和密码要及时履行变更程序。

27. 残疾人证核发管理过程的保密要求。

(1)公示环节不得泄露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2)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残疾人个人信息。

三、强化监督检查

(一)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残疾人证管理工作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办证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在办证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社会监督。公开残疾人证办理的政策、程序、标准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辖市(区)残联、常州经开区残联要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和邮箱报市残联组维处备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四、加大宣传力度

(一)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残疾人证办理的政策和程序,提高群众的知晓率。重点宣传残疾人证的作用和意义,引导残疾人依法依规办理残疾人证。

(二)服务宣传。宣传残联为残疾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提高残疾人对残联工作的满意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残联要明确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残疾人证管理环节初审、复审、分管领导人员名单报市残联组维处备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证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考核。

(三)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健全残疾人证管理工作台账,对办证申请、评定、审核、批准、发放等环节的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各辖市(区)残联、常州经开区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安排,切实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1. 常州市评残授权委托书

2.常州市残疾人证办理承诺书

3.常州市残疾评定告知书

4.常州市评残受理通知书

5.常州市残疾评定结论告知书

6.常州市残疾类别等级/重新评定告知书

7.常州市残疾人证冻结通知书

8.常州市残疾人证到期核发通知书

9.常州市残疾人证注销通知书

10.常州市残疾人证自愿注销承诺书


附件1-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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