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残规〔2025〕1号
各辖市(区)残联,常州经开区残联:
现将《常州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常州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引目录清单
2.常州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申请评估表
3.常州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评估表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9月15日
常州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苏残规〔2024〕1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应当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辖市(区)经济状况和财力投入为基础,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化居家改造服务,帮助解决其居家生活中的障碍和困难,改善居家生活质量。
第三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辖市(区)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包括项目审批、确定承接主体、改造过程监管、验收等。镇(街道)残联配合做好组织工作,协助辖市(区)残联开展需求调查、政策宣传等。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以下简称“残协”)协助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和服务保障,包括收集残疾人改造需求、协助评估设计、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
第二章 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五条 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本人现住且具备改造条件的房屋进行无障碍改造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未实施过家庭无障碍改造的;
(二)已实施过家庭无障碍改造,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新增加残疾类别,或者残疾等级新调整为一、二级的;
2. 自上次改造验收之日起已满5年,需要再次实施改造的;
3. 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搬迁的。
第六条 已享受过政府补贴的适老化改造的家庭,不得重复申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按以下顺序实施:先低收入一、二级残疾人家庭与低收入三、四级残疾人家庭,后非低收入一、二级残疾人家庭,再非低收入三、四级残疾人家庭。
第七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经济状况、残疾类别及等级等情形,坚持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分级分类明确政府财政资金补贴标准。改造费用由市、辖市(区)残联在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总预算中统筹安排;实际改造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出。
(一)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含“公租房”居住者)的残疾人家庭,原则上按常州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平均每户补贴6000元。
(二)一级、二级残疾人家庭,原则上按常州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平均每户补贴4800元。
(三)三级、四级残疾人家庭,原则上按常州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平均每户补贴3000元。
(四)一户多残和其他特殊情况的残疾人家庭,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申请提高补贴标准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必要性说明:与申请人经济情况、居住环境、残疾类别及等级等直接相关的必要性说明;
2. 方案论证:项目方案技术可行性报告;
3. 公示材料:项目公示信息材料;
4. 决策程序:当地辖市(区)残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该项目补贴标准的记录(作为审批依据)。
(五)坚持区域统筹原则,逐步消除城乡、区域补贴标准差异。同时,积极整合“公益项目资金”“慈善项目资金”,扩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覆盖面、提升改造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主要内容为添置、安装和改造提升用于缓解、抵消或代偿因残疾导致的居家生活或活动障碍的设施设备。严禁将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配置内容及粮、油、食品等日常消耗品列入家庭无障碍改造目录。具体可参考《常州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引目录清单》(见附件1)。辖市(区)残联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发展实际,结合当地政府残疾人经费预算及残疾人需求,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目录》,报市残联备案。
第三章 服务机构管理
第九条 辖市(区)残联应当根据市残联年度工作要点中明确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数确定项目总预算,并依据本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目录》,合理确定无障碍改造项目的材料费和施工费(工时费)。应当按照省残联、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管理办法》(苏残发〔2020〕14号)要求,确定施工服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
施工服务机构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法人组织,具有固定工作场所,配备相关专业资格人员,具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独立开展服务的能力。施工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残联与申请人(代办人)确定的《评估设计方案》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不得擅自调增或减少项目内容,严禁转包、分包;改造过程中,应当在施工材料、施工程序、施工调试等方面加强质量管控。
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不得为本地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验收工作应当遵照省残联、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管理办法》中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改造后的验收和残疾人满意度测评,由辖市(区)残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委托第三方开展,也可根据当地财政和残联内控管理制度确定实施方式。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条 信息公开。各辖市(区)残联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或残联网站等渠道,发布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政策、受理改造服务申请的方式与途径、年度改造服务工作目标及其他相关资讯。
第十一条 需求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填写《常州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申请评估表》(附件2)。残疾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委托监护人、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其他近亲属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代办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与代办人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第十二条 受理审核。各辖市(区)残联应当及时受理残疾人的申请,并在15日内完成初步评估和审核,签署意见后反馈申请人。审核前,辖市(区)残联应当将申请人信息与残疾人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名单、全国残联信息化平台中无障碍改造数据进行比对,防止重复享受补贴。审批时,应当优先安排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兼顾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对因超出实施方案范围等原因不予改造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对审批同意改造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入户实地评估,记录相关信息数据,同时绘图或拍摄照片备案,形成《评估设计方案》,并由申请人(代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示。辖市(区)残联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服务对象姓名及家庭住址、承接评估设计验收和改造服务施工的机构,接受社会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施。改造过程中,应当建立残联、施工单位和残疾人家庭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辖市(区)残联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服务机构开展验收,填写《常州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评估表》(附件3),由验收人员、申请人(代办人)审核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和满意度评价。验收工作应当注重无障碍产品和施工的质量及使用安全,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 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有争议或者验收结论为差评的,辖市(区)残联应当邀请有关方面进行复评,作出评审意见。残疾人对辖市(区)残联的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市残联作出最终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完成后,辖市(区)残联应当及时整理和保存项目档案、台账,并将相关档案资料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平台无障碍改造数据库系统。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资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财政管理体制,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改造资金由市、区各按50%比例承担;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经开区的改造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辖市(区)残联应当完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监督管理制度,随机开展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无障碍改造总数的20%。市残联将通过比对“无障碍改造数据库系统”开展电话核查、网络视频抽查,或邀请市、区两级残疾人专门协会委派无障碍监督员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各相关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残联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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