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
 
首页 工作要闻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便民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部门动态 >> 权益维护 >> 内容
以法护航,无碍前行!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残联  浏览次数:  字号:〖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无障碍法治化新进程。

12月3日是第32个国际残疾人日,三个月前的9月1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实施,为这个特殊的节日多了一个法案的加持。

记者采访发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实施后,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创建,以及城市更新、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各地都在一体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时,都将无障碍设施元素融入其中。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无障碍法治化新进程。

厚积薄发

自从人类诞生起,障碍便与之相伴:从结绳记事到钻木取火,从大禹治水到愚公移山……人类的发展就是一部从面临“障碍”到超越“障碍”升华为“无障爱”的奋斗史诗,对“无障碍”的追求,始终是人们奋斗不竭的动力,是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期盼。

据记者了解,我国具有庞大的现实和潜在障碍人群,目前,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超过2.8亿,残疾人数量达到8500万,还有大量的有需求人群。无论是起居生活、融入社区、康复教育,还是就业商务、文化娱乐、体育锻炼、旅游休憩等,畅行无障碍,才能有保障。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消除公共设施、交通出行、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各领域有形或者无形的障碍,保障残疾人、老年人能够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产生活,维护其生活尊严,提升其生活品质,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

其实,早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便开始起步。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发出“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第一条盲道的铺设、街区坡化改造的雏形、触摸植物园的面世,让“无障碍”这个名词由陌生到耳熟,频频映入人们的视野。

2012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法律法规为引领,国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持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各省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相继制定实施了上百项无障碍相关政策和行业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推进,开展了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市县和村镇活动,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从理念到意识、从法规到制度、从准则到行为,从城市到乡村、从信息到服务、从居住社区到公共场所、从家庭环境到个人心灵,无障碍正在逐渐融入人们的观念,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正在全面推进、全方位提升。

此外,《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实施,促进了我国践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不断完善无障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依法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融合共享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成果。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家发展规划,法规政策制度及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形成国家顶层设计,充分纳入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国家信息化规划、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等均得以有效落实。

无障碍已经从残疾人专用品发展到通用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已由单纯的物质环境建设过渡到全方位的社会环境建设,从有形的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建筑、信息发展到无形的制度、行为习惯、社会心理、公共意识。

残疾人可以便捷地乘坐飞机,铁路旅客列车设立无障碍卫生间,高考为残疾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盲人聋人可通过更加人性化的方式自如获取信息,导盲犬也可伴随引导主人一起出入公共场所,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和失能半失能老龄人群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覆盖面逐步扩大……这些因无障碍而创造的人间奇迹令世人瞩目。

阔步前行

不过,虽然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愿望相比还存在差距。无障碍环境建设、老旧设施改造、依法管理维护使用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都迫切需要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比如,此前的法律中关于无障碍的相关规定缺乏有效衔接,关于无障碍的规定呈零散、碎片化状态,不系统,一些重要法律还未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很多规定为原则性、倡导性要求,内容缺项,无障碍信息交流滞后,罚则需强化,法律位阶低,强制性不足,已不能适应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为此,自2019年开始,中国残联等部门重视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需求,着手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工作。广大残疾人也积极参与,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为推进立法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2020年—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吕世明联名三十多位常委建议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在陈国民代表的倡议下,上海代表团提出“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议案,引起大会高度重视;李莉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的议案,被全国人大确定为55号议案。

恰逢其时,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并主持召开基层代表座谈会时明确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2021年、2022年在考察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时,又对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要求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国家《“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部署安排。

步入新时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具有更高目标,面临更高要求,承担更多任务,需要及时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

此后,为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全国人大社会委牵头成立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高校、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赴相关地方进行了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委托中国残联征求了5万余名基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的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2022年10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

最终,经过三审之后,今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习近平同志以第6号主席令正式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赋予了残联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地位,为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如今,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主干,以《民法典》等其他法律法规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为重要支撑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以法治护航,让所有无障碍环境的受益者可以“无障”生活,“有爱”融合!

 
 
主办单位: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2号 邮编:213022 网站地图
电话:0519-89966011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08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