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区用人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和《常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常残〔2014〕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常州市城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
申报对象
凡常州市城区行政区域内的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5%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除外),均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范围,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
申报条件与标准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四级)或残疾军人证(一级至八级)或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八级);
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4.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月发放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6.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7.按规定参加当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补贴标准
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
申领须提供的材料
1.《常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附件2);3.《安置残疾人申报承诺书》(附件3);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5.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一级至四级)或残疾军人证(一级至八级)或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八级)正本及复印件;6.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残疾人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全年),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全年);8.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9.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要提供编制簿;10.其他需要提供的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有关规定,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取消奖补年限设置。
2.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将纸质材料于10月30日前报送至所属审核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申请。所属审核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于11月6日前将审核材料报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逾期视同放弃申领。3.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市及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1.常州市:89961937
2.新北区:85557316;奔牛镇:83213627;孟河镇:83509985;魏村街道:81591598;西夏墅镇:86661232;龙虎塘街道:85480075;三井街道:89605631;新桥街道:85918052;薛家镇:85953285;罗溪镇:83407822;春江街道:81591796、815918063;天宁区:696613294;钟楼区:86677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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