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继市两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后,市级层面进一步细化政策的首个配套文件,也是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系统回应,如:低保条件限定过于严苛、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过于复杂、申请审批程序过于繁琐、日常动态管理过于频繁、监督与法律责任过于笼统等。
进一步完善了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统一了城乡重残重病“单人保”政策,取消了原重残“单人保”对于成年无业、靠家庭供养和重残类别的条件限制,取消了原重病“单人保”对于先要享受医疗救助的前置限制。
《实施细则》第二章
对象及标准 中的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市、辖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实施细则》将家庭收入细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对各类收入涉及的项目、认定的方法进一步厘清;对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和资产进行量化评估,明确几种“不符条件”的情形,包括房子、车子、人均金融资产限定等,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实施细则》第四章
家庭收入状况认定 中的第二十五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归侨生活补助费。
(二)奖励性收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三)普惠性收入。政府发放的尊老金,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
(四)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五)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所得;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实施细则》第四章
家庭收入状况认定 中的第二十七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但个人有收入的可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收入的可以免除计算: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重特大疾病范围详见第六条第(二)项)。
《实施细则》第五章
资金发放中的第二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中单人保对象,其本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定额发放保障金。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5%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领取的保障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属于重特大疾病患者,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
《实施细则》第五章
资金发放中的第二十九条
对按户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定对象,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保障金额。
对低收入家庭中单人保对象,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定对象的相关增发保障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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