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残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
2.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3.残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
4.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重残补贴金:
1.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3.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4.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5.其他当地政府认为不予补贴的。
二、补贴标准
重残补贴金标准为:城镇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审核审批发放
1.残疾人居住地村(社区)委会安排残疾人专职委员通知辖区内符合重残补贴金发放条件的人员填写《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见附件1),并在表中如实反映其家庭生活状况。
2.乡镇(街道)残联根据残疾人证、低保证等材料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进行审核。
3.区级残联通过残疾人证、低保证等信息管理系统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之同级民政部门。
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区级残联每年2月份前对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批认定,对家庭收入和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护理补贴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居家重度残疾人:
(一)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肢体和盲视力重度残疾人,以及一、二级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
(二)残疾人本人无业。
(三)残疾人家庭困难,为低保家庭或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帮扶对象。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发放标准为:城区每人每月200元,武进每人每月100元,金坛、溧阳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50元。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程序
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家庭困难证明等)。
审核:社区(村)在收到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送街道(乡镇)残联复审;街道(乡镇)残联应深入残疾人家庭及所在社区(村)了解情况,并在该社区(村)张榜公示一周后,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市、区)残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复核:县级残联应借助公安、民政、扶贫等部门的信息,在接受报送材料15个工作日内,确认材料的内容是否属实,提出审定意见,并告知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将审定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
发证(卡):对确认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区级残联应于1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或残联)网站或当地报纸公布受益对象姓名和住址,并及时向确认对象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证(卡)》,明确自发证之日次月起享受护理补贴。同时将申请、审核、发放信息录入到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
助学补贴
一、 办理依据:
常残﹝2010﹞5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残疾人助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 办理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院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的大专以上残疾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因本地条件限制而在外地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盲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残疾人的高中生、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四)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且取得毕业文凭的残疾学生。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接受高中阶段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残疾学生。
(七)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高中阶段《学生证》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学生)。
(八)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证》的大学在读残疾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 资助标准
1、全日制大专以上高等学校的残疾学生和低保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残疾人的大学生,每人每学年补贴 1000 元;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补贴 1500 元。
2、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凭学校收据予以补助,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元;低保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残疾人的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贴 600 元。
3、在外地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盲生每人每学年补贴 2000元,低保家庭的盲生每人每学年增加 1000 元。
<二> 奖励标准
1、在本市参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的残疾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2500 元。
2、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凭毕业证一次性奖励2500 元。
3、(1)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残疾学生凭获奖证书一次性奖励1000元。
(2)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的残疾学生凭获奖证书一次性奖励500元。
四、 办理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并据实填写《常州市残疾人助学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残疾人证、学生证或就读学校证明,或大学录取通知书),所在乡镇(街道)残联、区残联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批准后发放助学补贴。 2009年以后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且毕业的残疾学生,填写《常州市残疾人助学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携带个人《残疾证》《毕业证》等原件到所在辖区残联领取奖励。
五、 办理时间:每年8月1日开始至8月30日结束
六、 咨询地点:各辖市、区残联教就科
七、 联系电话: 天宁0519-86652561
钟楼0519-86606536
新北0519-85127372
戚区0519-89863212
武进0519-86312337
金坛0519-82887511
溧阳0519-87288005
自主创业
一、 办理依据:
常财社﹝2009﹞28号、常残﹝2009﹞48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意见》的通知。
二、 办理对象:
(一)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
1.补贴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残疾人。
(2)城镇或农村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从事种植、养殖或加工业等。
2.适用时限:残疾人于2009年1月1日以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种植、养殖或加工业等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
3.适用原则:残疾人在五年之内,不得重复享受自主创业补贴资金。
4.补贴标准:
(1)凭《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一次性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5000元的补贴。(享受此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规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如已经享受,则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2)城镇或农村残疾人有一定劳动能力从事种养业和加工业,在从业初期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实施:种养殖种类规模(数量) 扶持金额(元) 家禽10000羽以上3000元、生猪100头以上3000元、水产30亩以上3000元、水果30亩以上3000元、苗木30亩以上3000元、加工手工业年产值50000元以上3000元。
(3)残疾人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从银行取得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按“常政发[2009]3号”文件执行。
5.申请程序:残疾人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残疾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街道残联经实地核查,出具核准意见,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是否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规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证明,报区残联审核;符合本办法之规定,区残联先行一次性按实拨付自主创业残疾人补贴资金。
(二)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人奖励
1.奖励对象: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在残疾人中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
2.奖励标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表彰,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5万元。
3.奖励程序:市残联审核、批准,由市财政核拨。
(三)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补贴
1.补贴对象: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为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实体(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除外),新增1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和社保部门用工规定。
2.适用时限:新增残疾人就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
3.补贴标准:每新增1名残疾人就业(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以此类推。
4.申请程序: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实体,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和《残疾证》、与用工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向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区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和《常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汇总表》;市残联教育就业处核查,出具核准意见,经市残联批准后,由市财政、市残联按实核拨。
(四)对残疾人基地建设的补助
凡符合省、市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的,经各级残联确认并挂牌的基地,分别有省、市、区三级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次年起每安排一名残疾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与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扶贫基地
一、建设标准
1、扶贫示范基地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自我发展能力,基地项目应适合残疾人的特点,以种植、养殖、加工和服务业为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辐射带动残疾人户30户以上,或直接安置就业25人以上,有条件的适当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智力残疾人和轻度精神残疾人就业。
2、经基地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脱贫标准。基地对于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要签订用工合同,残疾人通过劳动应取得合理的报酬,有条件的基地要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
3、扶贫基地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有扶持贫困残疾人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建有管理和帮扶制度,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账目清楚。劳动合同、帮扶协议、培训台账齐全、帮扶情况记录、安置与扶持残疾人花名册及收入状况等资料齐全。
二、申报认定
1、申报。由单位提出建立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申请,提供基地简介、发展规划及运营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材料;基地扶持残疾人的有效证明材料(扶贫基地与残疾人签订的扶持协议书(合同)等);基地扶持残疾人名册等。并填报《扶贫基地扶持残疾人情况统计表》,经辖市、区残联审核后向市残联申报。申报材料6月20日前报市残联教就处。
2、考察确认。对拟建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由所在地残联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进行可行性认定,县级残联要与条件成熟的基地单位签订创建协议,经认定后,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申报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基本程序与上同,但需经市残联考察认定后报省残联。
三、考核办法
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将依据基地建设标准组织对县级以上残疾人扶贫基地进行检查考核。
1、对申报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单位,主要检查基地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及要求;安置、扶持的残疾人人数、对象是否属实;劳动合同、帮扶协议、帮扶情况记录、实用技术培训台账、残疾人收入状况等资料是否齐全。
2、对已确定的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考核,除遵照第1条考核标准外,重点审计扶持资金的落实情况;基地实际运转和生产经营状况和综合效益;残疾人权益保护以及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等情况;被扶持的残疾人实际收益和脱贫进程状况。
3、对检查考核达到市级扶贫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将发文命名,统一授牌。对成效突出的扶贫基地将给予5万元的建设补助,用以扶持残疾人脱贫致富。
存在以下行为或问题的为考核不合格:
(1)扶贫基地生产的产品、经营活动以及经济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
(2)安置就业的农村残疾人不能正常参与生产劳动,且其收入、保险待遇、劳动保护达不到规定的。
(3)对残疾人生产劳动、技能培训、产品销售等帮扶措施不力,造成残疾人利益得不到保护或造成损失的。
(4)不能很好地履行扶持残疾人协议责任,补贴资金使用严重违规。
(5)不能如实准确记录和反映实际安置带动农村残疾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
创业基地
一、 建设标准
由辖市(区)残联扶持、有一定发展规模、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可持续发展前景广阔、经营项目和发展模式有利于残疾人创业的企业(或经济实体)。
1、残疾人创业基地建设标准:⑴相关证照齐全,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场所,残疾人工作环境优良,有方便残疾人工作和生活的必要设施,具备应有的无障碍条件。⑵基地总投资10万元以上,直接扶持或辐射带动3名以上残疾人自主创业,每年为8名以上残疾人提供创业技能培训与见习,培训见习时间不低于半个月,并与残疾人签订扶持创业实践协议。⑶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残疾人自主创业点建设标准:⑴相关证照齐全,有必要的基础设施及场所。⑵基地总投资2万元以上。⑶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二、 申报方式
各辖市(区)残联对拟确认申报的市级残疾人创业基地(点),9月底前组织好自检、认证和申报工作。市级残联创业基地由辖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并填报《常州市残疾人创业基地申报审批表》和相关文字说明材料;残疾人自主创业点由残疾人创业者提出申请,并填写《常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点申报审批表》和相关文字说明材料报辖市(区)残联审核后,一并报市残联审批。对申报残疾人创业基地(点)的单位,各辖市(区)残联要认真对照建设标准实地进行考核和全面了解与论证。市残联、市财政局将对申报单位适时组织考核验收,对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授牌。
三、 扶持标准
各地要对今年新建的残疾人创业基地(点)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者,市区仍按市财政局、市残联《常州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意见》(常财社〔2009〕28号 常残〔2009〕48号)执行,对验收合格的残疾人创业基地(点),市残联、市财政局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每个创业基地补贴10万元(用于创业设备的购置和房租补贴等),每个创业点补贴1万元,分两年下发。
四、 建设要求
各级残联要成立残疾人创业基地(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残疾人创业基地(点)建设的组织与领导,切实帮助做好创业基地建设的项目规划、场地的落实和启动等工作,并明确具体部门专人负责抓落实。要加强对残疾人创业基地(点)建设的规范化管理,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真正使基地成为广大残疾人的创业实践平台,使更多的残疾人真正走上自主创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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