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宗旨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切实解决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治疗与康复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省委宣传部等十部门《关于全面开展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工作的意见》(苏残发[2007]50号)和《关于下拨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经费的通知》(苏财社[2007]176号、苏残发[2007]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本市常住户口,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收入一半(含)的家庭中的0-6岁残疾儿童。
第三条 救助对象的审批
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家庭,由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残疾人证》或由专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城(乡)居(村)民低保证明或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等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审批表》。
审核:社区(村)居(村)委会对申请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报街道(乡镇)残联、民政,经街道(乡镇)再审后,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报辖市(区)残联、民政核准。
审批:辖市(区)残联将审核材料报市残联审批,由市残联签发《常州市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发放贫困残疾儿童家庭。
第四条 救助标准
听力语言残疾:1.4万元/人/年。其中:材料费0.3万元,训练费用0.74万元,伙食费用0.34万元,调查费用0.01万元,协调费用0.01万元;
孤独症:1.2万元/人/年。其中:材料费0.08万元,训练费用0.76万元,伙食费用0.34万元,调查费用0.01万元,协调费用0.01万元;
智力残疾:1万元/人/年。其中:材料费0.08万元,训练费用0.44万元,伙食费用0.34万元,调查费用0.01万元,协调费用0.01万元;
肢体残疾:1万元/人/年。其中:材料费0.1万元,训练费用0.54万元,伙食费用0.34万元,调查费用0.01万元,协调费用0.01万元;
视力残疾:0.5万元/人/年。其中:材料费0.1万元,训练费用0.22万元,伙食费用0.16万元,调查费用0.01万元,协调费用0.01万元;
多重残疾:1.6万元/人/年。其中:材料费0.2万元,训练费用1.04万元,伙食费用0.34万元,调查费用0.01万元,协调费用0.01万元。
第五条 救助程序
经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到市或辖市(区)残联认可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确须转外地康复训练的须经所在地辖市(区)残联审核,市残联审批。
康复训练机构为训练对象制定康复训练方案,实施康复训练,建立训练档案。
市、辖市区卫生、残联部门负责对康复训练机构的规范管理、康复训练成效的评估。
第六条 经费保障
市和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辖区财政按救助标准的5:5比例分担康复训练经费。金坛、溧阳两辖市和武进区康复训练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各辖市(区)财政、残联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当地康复训练经费,报市残联,市残联、市财政根据康复训练评估情况,与各地进行指标结算。
超出救助标准部份由训练对象家庭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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