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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1  来源:残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残联发〔201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在听力语言康复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推动听力语言康复事业加快发展,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3411

























关于进一步加强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意见





听力语言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有听力残疾人2780万。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听力残疾预防和康复事业进入了蓬勃发展期,听力残疾人,特别是听力残疾儿童的康复状况得到极大的改善,听力语言康复工作成为一项以残联组织为主兴办和发展的新型公共服务事业。但是,目前我国听力语言康复保障政策不完善,人才队伍短缺,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使得听力语言康复社会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的问题仍然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充分发挥各级残联作用,推动听力语言康复事业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听力语言康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残疾人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大局,大力加强听力语言康复保障能力、专业化服务能力建设,努力改善听力残疾人康复状况,率先实现听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目标是:



——2015年,省(市、自治区)残联所属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全面建立,总体达到《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机构标准;60%的市(地、州、盟)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旗)建成残联所属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到2020年,省(市、自治区)、90%的市(地、州、盟)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旗)全部建成残联所属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达到较高水平。



——2015年,各省(市、自治区)普遍出台0-6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启动并逐步推广全年龄段听力语言康复服务;到2020年,各省(市、自治区)全面建立0-6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保障政策全面覆盖各年龄段听力残疾人,听力语言康复保障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二、 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增加投入,发展听力语言康复事业,提供听力语言康复服务。



(二)坚持社区康复、机构康复并举,预防、医疗、康复并重,因地制宜,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听力语言康复服务体系。



(三)坚持儿童优先,急需先行,逐步扩大听力语言康复保障范围,拓展全年龄段听力语言康复服务。



(四)坚持人才为本,重视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五)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区域听力语言康复事业均衡发展。



三、加强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实施重点工程,改善服务状况



切实组织实施好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如期、优质完成救助任务。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开展筛查,积极协调、引导医院、社区等就近就便提供项目申请服务,并努力推进网上申请服务;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对口支援,做好定点服务机构培育,进一步完善定点服务网络;加强项目质量监控和定点服务机构监管,做好救助信息公示,确保项目高效、优质、透明运行。



全面启动、实施成年听力残疾康复救助项目。组织好助听产品的招标采购、配送、验配,做好救助对象的筛查、审批、公示;整合资源,以聋儿康复机构为骨干,建立成年听力残疾康复工作体系、服务网络;创新服务,通过定点服务、流动服务等形式,因地制宜探索成年听力康复工作经验;加强成年听力康复技术方案的研究、制定,做好技术培训,确保康复质量、成效。



(二)建立保障制度,加大救助力度



加强听力语言康复服务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扩大听力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范围,提高康复保障水平。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建立0-6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力争形成覆盖所有残疾儿童的保障制度。积极探索,逐步建立残疾儿童家庭护理补贴制度。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将0-6岁儿童听力筛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听力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工作机制;将听力致残疾病的诊断、治疗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积极争取专项资金等多种方式对各年龄段听力残疾人购买助听产品,接受康复服务给予补贴、扶助。



(三)推进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各地要将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优先纳入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坚持政府出资,举办公益性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增加经费投入。



中国残联负责建立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是全国听力语言康复事业的技术资源中心和业务指导中心,受中国残联委托,负责全国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全国性康复救助项目及全国爱耳日活动,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



各省(市、自治区)、市(地、州、盟)残联均应建立一所直属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旗)可根据本地实际,整合资源建设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省(市、自治区)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应独立建制,建设标准不低于《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二级机构标准;市(地、州、盟)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可独立建制,也可以与其他残疾人康复设施统筹建设,建设标准不低于《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一级机构标准。省、市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所辖区域内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技术资源中心和业务指导中心,负责区域内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人才培养,负责面向社会提供听力康复、语言康复、听力语言残疾预防和评定、家庭及社区康复指导等服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听力残疾康复救助项目。



各级残联所属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应规范配置听力服务、个别化教学、集体教学、家长培训等设施。为学前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入托服务的机构,应取得幼儿园办学资质。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纳入政府救助项目定点范围,给予同等待遇。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民办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建设、发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



要严格按照《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足额、规范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县级及以上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应至少配备一名听力师;个别化教学和集体教学教师应按不低于1:6的师生比分别配备。同时,参照当地幼教、医疗等机构管理规定规范配备其他岗位工作人员。



逐步实施听力语言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认证管理制度。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内的听力师应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资格,并接受全国统一组织的小儿听力学等专项培训、认证。从事个别化教学、集体教学的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从事个别化教学的人员还应取得听觉口语师资质。



大力加强听力语言康复人才培养,完善培训、考核体系和制度。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负责推进听力语言康复相关学历教育,负责统一规划、组织省级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学科骨干的培训,负责对全国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内在岗教师每五年实施一次业务轮训。省、地、县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规划、组织本地、本机构内听力师、康复教师等人员的培训、考核。



创造条件,解决听力语言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问题。取得教师资格的听力语言康复教师可委托当地教师职称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在当地无适宜评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当地残联协调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委托中国残联相关机构评审职称。积极改善听力语言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以规范岗位考核为基础,完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聘用、薪酬等制度,确保听力语言康复教师的工资不低于当地学前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加强听力语言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业荣誉感,调动工作积极性。



四、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康复是听力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听力残疾人的迫切需求。加强听力语言康复工作,促进听力语言康复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听力残疾人康复权益,提高生存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巩固、壮大各级残联在听力语言康复事业中的工作优势,有利于推进残疾人保障体系、服务体系的全面建设。



各级残联要切实认识做好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加强对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创造条件,强化考核;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政府,动员社会,多途径加大听力语言康复工作投入;要将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人才队伍及保障制度建设纳入残疾人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各级残联康复部是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加强对所属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要树立全局观念,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发挥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指导作用。



各地要大力组织开展全国爱耳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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