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成绩的标准是:
(1) 政策法规建设方面:以政府令或政府文件形式颁布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办法;和有关部门配合,制定调查统计、职业培训和保障金管理等各项政策措施;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行政执法或劳动监察年检,与同级人大、政协等部门联合组织执法检查。
(2) 服务机构建设方面:编委批准建立就业服务机构;行政区划内市县全部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有专职工作人员。
(3) 按比例就业的实施面:行政区划内市县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4) 就业服务:制定年度就业安置计划,完成年度安置任务;掌握本地失业登记人数、求职登记人数和在业残疾人情况;指导下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正常的失业登记、能力评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后追踪等就业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及措施;有为残疾人开展职业介绍的固定场所,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与劳动力市场联网并开展服务。
(5) 职业培训:掌握本地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的规模、专业结构、培训目标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制定年度培训指标、完成年度培训计划;指导下级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就业保障金中有用于培训的专项支出,且培训费不得少于保障金使用数的50%;指导残疾人培训机构开展中短期培训;建立与劳动培训业务工作例会制度。
(6) 保障金使用管理:建立保障金管理制度,有专职的财会人员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齐备的保障金收支情况统计表;保障金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符合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保障金的使用范围,有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制度;定期对保障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审计;有齐备的保障金减、免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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