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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单位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残[2014]66号)
发布日期:2017-07-21  来源:残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单位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市各有关单位,中央和省驻常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残发〔20142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途径,是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更是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都明确要求“城乡各类组织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督查考核,促进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展。

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执行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一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和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重点安置在科研、技术、后勤等岗位。2018年底前,所有市级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1.5%安置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参加公开招考(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2015年起,我市公务员招考时,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率先招录残疾人;2016年底前,市政府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都要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8年底前,市、辖市(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达15%三要加大对残疾人的聘用力度。各类事业单位要加大编制内、编制外残疾人的聘用,并依法建立人事关系,保障其权益。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动员国有企业积极招聘残疾人就业。

三、 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和奖惩力度

对达到或超过1.5%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由残联按《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苏残发〔201378号)给予补贴和奖励;对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用人单位,按《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常财社〔199813号 常残〔199816号)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残联、财政等部门依法催缴、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此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得评优评先。

四、 要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服务

各级残联、人社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要形成多层次、订单式、定岗式培训模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掌握残疾人就业需求和用人单位岗位预留信息,发挥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实现两者之间高效、快捷的对接。

五、 要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抓好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残疾人职业教育、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残疾人招录(聘),实名制就业统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机构编制保障;各级国资委要督促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财政、地税、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抓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做好按比例就业年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要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提供服务。

 附件: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残发〔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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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  日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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