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残[2014]67 号
常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市各有关单位、驻常部省属单位: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全市推行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1、申请对象:凡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5%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就业已满一年(劳动合同为一年以上的),均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范围,(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除外,属于不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单位),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
2、条件: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四)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七)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二、补贴奖励的标准
1.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2.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三、补贴奖励的计算方法
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当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大于或等于上述人数时,
则:按比例补贴金额=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
超比例奖励金额=(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
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有小数点向上取整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四、申请补贴奖励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填报《常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和《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提交相关法人证照文件(复印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一)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
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年度发放。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满一年,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的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携带规定的材料,到审核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1、审核
(1)初审。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在《常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残联审批,同时把初审合格的单位资料上报至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审,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初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
(2)复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收到初审资料进行复审,并上报同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通过的单位退回并说明原因。复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
2、发放
通过审核的单位将由财政拨付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
六、经费来源及管理
1.经费渠道: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区残联各按50%的比例直接划入用人单位账户。
2.奖励经费的用途:用人单位享受的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经费,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3、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细则在实行过程中,如有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细则不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九、本细则由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十、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参照本细则执行。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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