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残〔2013〕100号
各辖市(区)残联、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无障碍改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继续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补助”的要求,现将《常州市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4日
常州市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残疾人家居环境,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认真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
(1)具有常州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及低保标准200%以内的残疾人,优先安排低保和重度残疾人。
(2)有特殊需求的特定群体(如在校残疾学生、残疾人机构成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是指用于缓解、抵消或代偿因残疾带来的居家生活或活动障碍的设施及各种产品,包括无障碍器具、相关环境设施改造以及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密切相关的其他辅助器具。本项目不是简单配发辅助器具用品,而是对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住宅院落室内外实施一系列改造工程。改造内容根据房屋结构以及残疾人实际需求,实行“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着眼于选择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最可行的改造内容予以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的区域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残疾人家庭的入户门(含)及以内范围,包括出行必备的辅助器具。
第五条 市残联、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下发项目参考目录,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指导、检查全市组织实施工作。
各辖市、区残联负责本地项目的需求调查、对象确定、评估审核、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评估验收、经费配套管理、资料档案建立和信息统计上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方案,资助有需求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解决急需和兼顾个性化需求的原则。结合个人残疾程度和实际情况,重点解决残疾人的起居行动、制作膳食和料理家务等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
2.坚持“安全实用、价格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无障碍设施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地应按照信息公开、自愿申请、及时受理、认真评估、严格审核、阳光操作的要求组织实施,自觉接受残疾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八条 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参照《常州市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参考目录》(附件1)执行。各地可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其他必要的无障碍器具或设施改造。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信息公开。
各辖市、区残联应做好项目政策宣传、信息公开、项目公示工作,确保辖区内的残疾人家庭能知晓项目政策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需求申请。
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申请、审批及服务表》(附件2),并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及经济收入等相关证明。确因残疾等客观原因无法申请的,由其家庭成员(监护人)代为申请;无其他家庭成员(监护人)的,可由所在社区(村)委员会代为申请。
特定群体申请由所在机构统一申请,填写《常州市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申请、审批及服务表》,并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受理评估。
各辖市、区残联应及时受理残疾人的申请并填写《常州市“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申请、审批及服务表》,超出实施办法范围的,应予解释。一经受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审批意见回复申请人(监护人);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家庭进行实地评估,记录相关信息数据,必要时绘图或拍摄照片备案。
第五章 建设与改造管理
第十二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设备、产品,由常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购置和配发或从常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提供的无障碍设备、产品生产厂家目录中选择厂家,购置相关无障碍设备、产品。
第十三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残疾人及其邻居等意见与建议,科学设计、规范施工、严控质量,做到文明、安全建设改造。
(一)项目施工时,应具备以下手续及材料:
1.经当地残联和建设部门盖章同意的项目审批表;
2.受助残疾人(监护人)提供的项目区域原始图、设计图和效果图;
3.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改造施工图,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取得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审核同意;
4. 受助残疾人(监护人)签署的意见;
5. 施工方施工及质量保证协议书。
(二)项目竣工时,应完成以下手续及材料:
1. 经当地残联、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2. 受助残疾人(监护人)对项目改造的反馈意见;
3. 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注意整理和保存相关图纸、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建立详细的项目档案信息。
(四)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在安装中发生损坏或在安装后发生非自然损坏的,按照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关维修经费。
第十四条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完工投入使用后,必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其功能,不得私自任意改造、改变功能或用途。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费用包括配备无障碍设备、产品费用和无障碍改造施工费用,其中无障碍改造施工费用包括地面平整及坡化、厨房低位操作台、房门加宽、安装扶手、抓杆、坐便器改装等。
第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所需经费从各级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按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按无障碍设备、产品购置的50%补贴,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承担购置无障碍设备、产品的50%和无障碍改造施工费用。金坛、溧阳、武进区自行解决。
各地财政应将本项目的配套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项目实施中,各辖市、区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做好项目必要的招标采购工作,严防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
第七章 宣传示范
第十八条 各地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本项目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工作。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各地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跟踪,确保专项资金高效合理使用;要对项目进行定期回访,听取残疾人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市残联要会同财政局对各地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市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常州市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参考目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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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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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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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口、楼梯口铺设盲道或提示盲道;安装语音对讲门铃;安装扶手、抓杆(包括墙面、洗手池、坐便器、淋浴);安装煤气泄漏报警装置;配发定位救援仪;安装报警、呼叫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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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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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闪光门铃;配发定位救援仪;安装报警、呼叫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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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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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平整硬化;台阶改坡道或设置轮椅斜坡板;房门改造加宽;加装门把手、低位窥视镜;安装扶手、抓杆(包括墙面、洗手池、坐便器、淋浴);低位电源开关;灶台、橱柜、水池、洗脸池等低位改造;坐便器改装,安装拨杆式或单阀式水龙头,加装浴凳或沐浴椅及改善家居卫生条件的其他设施;安装报警、呼叫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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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
精神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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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发定位救援仪;安装报警、呼叫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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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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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可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其他必要的无障碍器具或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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