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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2  来源:残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123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依法治市进程,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近年来,各级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落实责任,积极推动,使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在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方面还不够到位,相关制度还不够配套,制约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加快依法治市进程,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通过向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对于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与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积极调和社会关系,引导公民以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促进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两个《条例》,从提高执政能力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法律援助作为加快依法治市进程的重大举措,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以推进,逐步使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常司发[2004]96号)的文件精神,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同时,要充分用好国家有关法律援助的捐助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帮助疏通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渠道,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利用社会财力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

  努力改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各项建设的支持力度,力争到2005年年底,市和各辖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硬件设施要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即辖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用房不少于60平方米,设有专门的接待室、候谈室、档案资料室等,同时配备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和软件,逐步实现工作环境人性化、办公设施现代化、内部管理规范化。

  三、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要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体制分离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和人员,配足法律援助中心的力量,逐步建立一支法律援助专职队伍,使之真正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正确履行法律援助职能,从案件受理、审查,到完善案件指派制度,都要做到规范、科学、合理。

  加强法律援助资源整合,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为主要提供者,以社会团体和相关部门法律援助站人员为补充,广大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要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的行为,量化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标准,并与日常管理、年检注册管理相结合。要激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村大量的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要继续鼓励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为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或某些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要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吸收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

  四、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列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经常听取和了解本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稳步发展。要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制定和完善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各级公安、工商管理、档案管理、物价、房管、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及金融、劳动仲裁等单位要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免费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切实降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成本,真正解决经济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同时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适当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降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门槛”,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





常州市司法局

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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