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残疾人专职委员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常 残〔2014〕41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特制定《常州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9日
常州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建成一支稳定、务实、高效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义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的、在街道(镇)残联综合协会专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坚持公益服务岗位德才标准和履职要求,实行优胜劣汰。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择优聘用。公开招聘条件和程序,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上岗。
2.就近就便。残疾人专职委员原则上在所属行政辖区选聘产生。
3.残疾人为主。残疾人亲友担任专职委员,只限于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友且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20%。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应聘人员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
2.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年龄在法定工作年龄段以内的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轻度残疾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的直系亲属。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会电脑操作、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选聘程序和方式
1.成立机构。选聘工作由市残联或辖市、区残联组织进行,成立由人社、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选聘的各项工作。
2.发布公告。由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发布选聘公告。
3.报名审核。由应聘者户口所属街道(镇)残联负责审核应聘者的资格,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准予报名应聘。
4.统一考试。由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应聘者进行文化考试,考试内容以综合应用为主。根据考试成绩确定面试人选,由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对面试者进行综合测试,征求各方意见后确定应聘人员。
5.择优录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笔试、面试、体检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张榜公示五天,确认没有疑义后,予以登记认可。
6.签订合同。对拟选聘的专职委员给予三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后由聘用的市或辖市、区残联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专职委员实行一年一聘制。
7.培训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上岗,由聘用的市或辖市、区残联统一安排到有关残疾人组织(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从事残疾人专职委员职责。
第五条 工作职责
1.在用工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文体、志愿者助残等工作。
2.密切联系残疾人,走访残疾人家庭,掌握本地残疾人基本情况,建立残疾人档案,做好相关台账。
3.做好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及时补充、修订信息资料。
4.向残疾人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5.宣传残疾人事业,组织开展完成助残各项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6.按时参加用工单位工作例会,定期向组织汇报工作情况,完成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管理和培训
1.各辖市、区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用工单位负责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教育,并为残疾人专职委员提供办公场所及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帮助他们适应工作岗位,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其履行工作职责。
2.残疾人专职委员在辖市、区残联的统一管理下、接受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安排,开展工作。
3.完善专职委员工作述职机制,在每年度中期、末期,各辖市、区残联及用工单位定期组织专职委员工作述职,并作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4.各级残联组织要创造条件鼓励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5.市残联每两年举办残疾人专职委员业务培训班,并推荐优秀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省残联及中国残联组织的教育培训;各辖市、区残联每年组织专职委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残疾人基础工作知识、残疾人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具体工作方法为主,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6.用工单位负责定期对本辖区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考核与奖惩
1.各辖市、区残联本着科学管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考核采取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3.日常考评主要考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完成任务和参加学习、例会、培训情况。
4.年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业务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等。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并记录在案。
5.市残联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各地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情况,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各单位,并作为市残联对各辖市、区残联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6.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予以续聘;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劝勉谈话,并给予六个月观察期,期满后称职的予以续聘,仍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7.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作为向上一级推荐先进的重要依据。
8.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要优先录用到各级残联工作。
9.专职委员对工作不负责任,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辞退。
10.因工作作风或服务态度问题引起群众不满,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11.在工作期间无组织、无纪律、不服从管理、以权谋私、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第八条 待遇
1.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全工作日上班制,工资待遇参照社会化管理职工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2.根据专职委员实际工作需要和具体表现,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完善奖惩机制。
第九条 经费保障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文件要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培训、管理、考核、工资福利等费用,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预算。
第十条 其它
1.残疾人专职委员主动提出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报辖市、区残联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解除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在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2.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3.本办法由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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