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残联
专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残工委[2008]3号
各辖市、区残工委: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一支稳定、务实、高效的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残联专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残工委秘书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残联
专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及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为我市“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工作再上新水平打下坚实基础,现就进一步规范基层残联专干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背景
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残疾人组织是联系广大残疾人的重要纽带,是开展残疾人工作的关键环节。国务院残工委和中国残联十分重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把它列为“九五”、“十五”和“十一五”的重点工作之一。十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委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支持下,我市大力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基层残疾人工作,调整了市和辖市区残联的规格及管理体制。我市自1998年开始实施街道(乡镇)配备残联专职助理员以来,通过招聘、调任、临时聘用等方式,全市2市7区共58个街道(乡镇)都为残联组织调剂配备了一名专职干部,一批热爱残疾人工作,文化程度较高,充满青春活力的街道(乡镇)残联专职干部扎根在基层,活跃在基层,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生活状况得到很大改善,切实发挥了各级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刚刚成形的基层残疾人组织体系还很薄弱,街道(乡镇)残联专职干部由于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待遇低(与街道乡镇其他人员之间待遇悬殊)而面临着不稳定和缩减趋势,各级政府残工委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力量抓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扎实推进基层残联组织的延伸,健全以市(区)残联为主导、街道(乡镇)残联为骨干、社区(村)残协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建设一支残健融合、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共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三、岗位设置
根据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工委[2005]4号)文件精神和2008年江苏省残疾人工作要求,各街道、乡镇根据所辖残疾人数配备1—2名负责残疾人工作的专职干事。同时,各辖市、区残联劳动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聘请残联专干。
其主要工作职责:
1、调查掌握辖区内的残疾人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建档立卡,实行动态服务管理。
2、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积极帮助所在地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3、动员残疾人开展自我教育,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4、宣传残疾人事业,以“全国助残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节日为契机,大力倡导扶残助残良好社会风尚,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5、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文化生活、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和及时向区残联报送信息反映重、特、大情况。
6、指导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开展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人员要求和管理模式
(一)人员素质要求及配备办法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人员。已在岗的残联专干经考察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
新聘街道、乡镇残联专干由各辖市、区残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基础,能独立开展工作、35岁以下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人员。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应优先录用。
各市、区残联专干中残疾人比例原则上不少于20%。
(二)管理办法
街道、乡镇残联专干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各辖市、区残联劳动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在辖市、区残联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街道、乡镇残联的日常工作。各街道、乡镇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解决其相关福利。各辖市、区残联每年年终对所聘专干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协议。
(三)人员待遇
残联专干录用后,由各辖市、区残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解决好其待遇问题。残联专干工资、奖金、福利标准原则上比照区、街道、乡镇全民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待遇享受,最低不少于35000元/年·人。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残联专干工资、奖金、福利、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残工委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组织部、人事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等残工委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协调配合。
(二)市残联和各辖市、区残联负责对街道、乡镇专职干事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凡聘用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认真物色人员,确保人员素质。
(四)各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残联备案。
(五)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制定实施方案。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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