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
等级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残发〔2014〕35号
各市残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残联,省儿童康复研究中心、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为提升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2013〕145号)和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等文件,省残联制定了《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5月20日
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2013〕145号)、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机构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为各类残疾人和功能障碍者提供康复训练、治疗和辅助器具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康复机构等级认证主要按照场地规模、设施设备、专业力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分级认证。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优先选择通过等级认证康复机构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方。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五条 康复机构分为视力、听力语言、肢体(脑瘫)、智力、孤独症、假肢装配、助听器验配、辅助器具适配等八类。
第六条 每类康复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最低,三级标准最高。
第七条 康复机构分类分级标准见附件1-8。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请等级认证康复机构填写《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申报表》,向属地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协会(残联)申报等级认证。县(市、区)级残疾人康复协会(残联)初审通过后报省辖市残疾人康复协会(残联)审核。省及省辖市残联所属康复机构申请等级认证分别报省及省辖市残疾人康复协会(残联)审核。
第九条 申报一级康复机构,由省辖市残疾人康复协会(残联)组织认证,报省残疾人康复协会备案。申报二、三级康复机构,经市、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协会(残联)审核同意后,由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组织认证。申报两类以上等级认证的康复机构,按类别分别认证。
第四章 认证管理
第十条 省及省辖市残疾人康复协会(残联)建立康复机构等级认证委员会。等级认证委员会由医疗、教育、职业、康复工程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通过等级认证康复机构,由认证单位发放相应康复机构等级证书和标牌。证书和标牌模板由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确定。
第十二条 认证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和残联系统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获等级认证康复机构每两年审验一次。合格的,保持相应认证级别;不合格的,取消认证级别或降级。
第十四条 省残疾人康复协会审验二级、三级康复机构,省辖市残疾人康复协会(残联)审验一级康复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省视力康复机构分级标准
2.江苏省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分级标准
3.江苏省肢体(脑瘫)康复机构分级标准
4.江苏省智力康复机构分级标准
5.江苏省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分级标准
6.江苏省残疾人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分级标准
7.江苏省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机构分级标准
8. 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机构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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