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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8  来源:残联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残联发〔201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于2004年试行,2009年正式执行,201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各地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相应制定并修订了本地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规则》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专门协会工作流程、完善专门协会工作制度、健全专门协会工作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探索专门协会社团法人治理模式,切实贯彻中国残联六代会精神,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中国残联理事会工作规则》、《中国残联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办法》和党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专门协会作为社团法人所应具有的相关特性。中国残联在征求各专门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工作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地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入推进专门协会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4410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团法人机制下的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六代会通过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各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通过的专门协会章程,特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责,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帮助本类别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三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组织的活力、亲和力、感召力和发展动力,增强国际合作交流影响力,以及自我教育和管理的能力,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协会组织,成为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权益维护者。



第四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在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中国残联主席团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在中国残联的领导下,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组织落实六代会和年度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省级专门协会主席、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以上均按照各自协会章程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专项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作为专门协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第八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季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由各协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部署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相关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本协会章程和中国残联相关政策,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决定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等等;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员会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主席会议由各协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参加。主要内容: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本协会重要活动安排,讨论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由中国残联领导召集并主持,中国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其他有关领导和各专门协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主要内容: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和确定专门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原则上每年年底召开1次。



第十三条季度工作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由中国残联组联部召集并主持,中国残联分管领导、各专门协会主席、秘书长、组联部有关人员参加;邀请机关有关部(厅、室)出席。主要内容:通报工作情况,总结本季度协会工作,研究下季度协会工作,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由各专门协会秘书处安排和协调。联席会议、季度工作会议由组联部安排和协调。以上会议均需事先准备,有计划进行,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均需邀请中国残联专门协会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委员会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章 调研制度



第十五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提案。各专门协会秘书处每年要列出几项本类别残疾人普遍关心、需求迫切、且惠残面广的重要课题组织专项调研,及时写出调研报告,向中国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应以建议或提案形式,通过有关渠道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反映。



第十六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本级残联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反映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专门协会秘书处对委员或残疾人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办理,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随时提交各专门协会主席,并与组联部及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并报中国残联理事会。



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八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坚持残联领导、部门配合、协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围绕残联中心工作做好协助和配合,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展工作、提供服务;要通过中国残联对省级专门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中国残联开展相关活动,尤其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残疾人节日以及其他重要传统节日期间,在积极配合中国残联的同时,也可各自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与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合作举办大型活动时,应聘请法律顾问予以指导,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和审核。



第二十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探索社团法人运行的有益模式。对内要加强自身建设,内部治理规范,班子团结并充分履职,人员、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外要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信息和财务公开透明,工作绩效上水平,社会评价高,社团年检确保合格,评估等级争取公益类社团组织的高级别;执行党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国残联相关要求,严于律己,厉行节约,树立并提升公益组织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一条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动接受中国残联专门协会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委员会的第三方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加强在法人社团治理模式下的项目评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强化民主监督,提升社会公信力。



第二十二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统筹性、预见性和实效性。每年的11月份总结本年度工作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经中国残联组联部审核报中国残联领导同意,向中国残联主席团会议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参与重大活动时,应建立事先通报制度;参加国际活动时,应会同中国残联有关部门向中国残联领导提出书面报告;秘书处要建立周报制,即向组联部并由组联部向会领导报送每周重要工作安排。



第二十四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切实了解本类别残疾人的迫切需求,积极申报并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中国残联提交本类别残疾人所需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



第二十五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做好本协会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通过网络积极宣传本协会服务宗旨、服务理念和相关业务工作等,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同时借助本协会网站和社会各界相关网站了解残疾人思想动态、社会舆情,并及时与组联部做好沟通对接。



第二十六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规范行文和印章的使用,经主席或秘书长签批,可以向社会有关单位行文;经组联部签批,可以中国残联组联部名义向地方残联行文;重要文件在经组联部按照中国残联公文办理程序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可以中国残联办公厅或者中国残联的名义行文。



第二十七条组联部承担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协调服务工作。配合专门协会主席(或秘书长)协调处理有关事宜,协助专门协会秘书处及时向专门协会委员会通报残疾人事业进展情况,就有关专项工作做好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和相关专门协会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指导地方残联开展专门协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残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专门协会开展必要的工作。专门协会募集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由中国残联计财部代管或自行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财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规则原则上于每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修订,旨在规范社团法人治理模式下的专门协会总体行为准则,相关专项工作将另行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本工作规则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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