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贫困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实施办法
常残[2005]6号
为进一步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切实解决贫困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与康复困难,帮助贫困患者维持基本的药物治疗,以稳定病情,控制发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常州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救助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1、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在社区内监护并须长年服药的精神病患者;
2、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纳入监护并须长年服药的精神病患者。
以上精神病患者是指所患下列病症者:
(1)精神分裂症患者;
(2)情感性精神障碍者(躁狂症、抑郁症患者);
(3)严重癫痫患者;
(4)经定点医院专科医生确定须长年服药的精神病患者。
第二条 救助对象确定程序:
1、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由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向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残疾人证》或专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等材料填写《常州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申请表》。
2、核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查符合条件后,上报街道、乡镇残联。
3、审核:街道(乡镇)残联复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填写《常州市贫困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登记汇总表》报送区残联初审。
4、审批:区残联将初审意见报市残联审批,由市残联签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卡》)。
5、《医疗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如持卡人不再属于本办法救助对象,则停止对其救助。
第三条 救助标准:
每年为每位受助者提供600元(药费及检查费)。
第四条
救助常用药品范围及常规检查项目:
遵循解决常规精神病患者最基本治疗需求的救助原则,本救助的常用药物为治疗精神病的低价位国产药物。包括:氯丙嗪、奋乃静、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阿米替林、氯丙咪嗪、碳酸锂、苯妥因钠、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心得安、果导、开塞露等。
根据治疗的需要,确定血、尿、粪常规检查每季度1次,心、脑、肝等检查每年1次。
第五条
救助程序:
1、常州市德安医院为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2、受助精神病患者在监护人陪同下到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救助卡》免挂号费,由精神科专业医生根据患者病况选择救助药品用药,全年至少处方4次以上。
享受医疗救助的患者必须有家庭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监护人员,督促患者按医嘱服药,及时报告病情;街道(乡镇)精防医生或经过精防培训的精防康复员保管病历、进行随访,保证患者服药的安全性。
3、定点医疗机构将药费、检查费记入《医疗救助卡》,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负,《医疗救助卡》由患者监护人保管。
4、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持《医疗救助卡》向街道(乡镇)残联申请送药上门服务,由街道(乡镇)残联
指定精防医生定期上门送药。
第六条
经费管理:
1、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经费由市财政根据确定的救助名单安排专款。
2、定点医疗机构持处方、化验单每季度到市残联结算。
3、建立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经费使用及管理制度,单设账目。贫困患者医疗救助专款必须全部用于贫困患者药品费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或截留挪作他用;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各辖市、武进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救助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仅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精神病患者提供药品救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由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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