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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残工委关于进一步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2  来源:残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常政办发〔200513










关于印发市残工委关于进一步



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残工委《关于进一步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为了逐步优化环境,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扶助残疾人提出如下意见。



劳动就业



  一、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必须按本单位从业人员不低于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大力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企业安排残疾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现福利企业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集中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三、积极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优先享受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执照的残疾人,应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税务部门对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从事商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四、维护合法权益,照顾残疾职工。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对残疾人和接收单位免收相关费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工会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保障在岗残疾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据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同时,在工资定级、升级、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人才流动、劳动报酬、劳保福利、评比先进和参与民主管理等方面,残疾人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权利。对残疾人机构组织的社会文体活动应予支持,保障残疾人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对取得显著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关、停、并、转的单位要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活,给予优惠照顾。

  对残疾程度严重的职工实行提前退养的照顾政策。关闭、

  破产企业中残疾程度严重的职工,实行提前退休、退职的照顾政策。提前退休和退职残疾职工的待遇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减免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教育和培训



  六、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教育体系。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可与其他幼儿、儿童、少年一样进入普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学习。普通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对生活能自理,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学生,应与其他考生同等录取。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对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特殊照顾。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按政策优先减免相关费用。特教学校应免除残疾少年儿童学杂费、代办费和住宿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考上中等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给予奖励金和补助金。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七、城乡各组织机构举办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班,应招收残疾人参加,在收取培训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低保残疾人免收培训费用。各级残联对参与培训的残疾人和主办方可视情给予补贴。



医疗和康复



  八、各地要把残疾人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围,资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缴纳由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落实城乡困难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和服务。各级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应给予优先和优惠政策。

  九、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地医疗康复机构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对贫困残疾人康复减免相关费用,提供康复救助。建立精神病人监护网络,免费为低保家庭精神病人提供药物救助;对低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免费提供人工晶体等耗品;对贫困肢体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减免相关费用;为贫困家庭的聋儿免费佩戴助听器,并提供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市及各辖市、区财政要按辖区人口每年不少于0.20/人的标准安排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要落实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经费。各地要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应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社会生活



  十一、各相关单位、部门对涉及残疾人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应给予优惠照顾。对城乡贫困残疾人日常生活中需交纳的水、电、气、闭路电视、通信、物业管理等费用应给予优惠减免。

  十二、各相关单位、部门对残疾人的社会活动应给予照顾、优惠。市辖区内所有旅游景点和对外开放的各类展馆、文体娱乐活动馆等公益活动场所,应免费为残疾人开放。营业性文体场所对残疾人活动应照顾优惠。

  十三、对盲人和行动困难的残疾人乘坐市内公交车,应免收费用,对残疾人携带的必备辅助工具应免费。市内对残疾人使用公共厕所应免收费用,停放残疾人专用车应免收费用。社会服务行业都应在各自服务的项目和方式上对残疾人采取一定的照顾与扶助措施,并醒目标示。



社会保障



  十四、凡城乡残疾人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低保补助标准可比健全人提高10%20%。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农村的应实行“五保”,或安排进敬老院、福利院供养;城镇的应安排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逐步建立中、重度智力和精神病残疾人庇护所,并给予政策支持。

  十五、对符合低保标准的残疾人,各地残联应发放助残金给予补贴。

  十六、切实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各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要优先安排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购买,纳入低保、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优先享受廉租房政策。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住所时,要考虑他们的出行和生活方便。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底层住房。对贫困残疾人租住公房给予房租、物管等费用减免。



社会环境



  十七、各级都要支持残疾人维权工作,重视残疾人意见,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各司法机关、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依法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八、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要积极开展与贫困残疾人结对帮扶活动和向贫困残疾人爱心捐赠活动,提倡鼓励建立助残志愿者队伍,为残疾人服务。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的文明、人道、进步的社会环境。

  十九、大力推行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建设。建设规划部门对公共场所、公用建筑物、公交车辆、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等方面应规划设计、建设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环境。公共传媒应在影视作品、电视节目中配有字幕、手语等。书店、图书馆应配有盲文书籍、有声读物等。通信单位应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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