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劳社就管〔2009〕4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常州市区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9〕3号)精神,做好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单位本部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2008年底前已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原《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常劳社就管〔200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2009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双零”家庭人员和低保人员,在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给予延长享受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在享受两项补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8年底前已核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按原《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常劳社就管〔2006〕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岗位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补贴申报须提供的材料
(一)《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或《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相关表格形式均可至常州市劳动保障网和常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招聘网下载)。
(二)《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3)或《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4)(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一式三份)。
(三)单位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1份(有效期内)。
(四)申报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五)单位与申报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六)单位支付申报补贴人员工资的工资单(申请月份均须提供)。
(七)相关电子报盘表式。
(八)申报岗位补贴还须提供《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四、补贴申报时间、程序和支付方式
(一)实行按季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申请补贴人数较少的单位(10人以下)可半年或一年申报一次。
(二)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隶属关系向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三)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其个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社保岗位补贴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初审材料汇总后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四)待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相关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和用人单位。
五、补贴相关事项
(一)符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属地进行申报,按“先缴后补”的原则进行享受。单位或个人欠缴、中断以及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二)用人单位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期间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应同步申请享受。
(四)对弄虚作假,渎职、挂靠、冒领补贴的单位,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街道、社区要建立本辖区内补贴人员实现就业及享受相关补贴的信息台账,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六、金坛、溧阳两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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