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就管[2009]3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常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常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4050”人员:是指本人提出申请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以下简称“双零”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工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下,女16-50周岁,男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又无1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
4.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核发的有效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5.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残疾人证》人员。
6.被征地农民:是指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7.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受理,街道(镇)核实,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制度。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并填写《常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未设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双零”家庭人员应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供《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应提供家庭成员所持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及复印件;
4.残疾人员应提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5.被征地农民应提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
(二)社区受理。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负责,上门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常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街道核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到社区(村)张榜公示48小时,公示无疑义后,在《常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以上工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辖区认定。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常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建立电子台账,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申请人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内加盖“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印章,标注认定时间,加盖认定机构印章,完成认定工作。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报人,并说明具体的原因和理由。
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所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基础工作
1.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宣传,将认定办法、认定程序和相关扶持政策广泛告知于民,强化自行申报制度。
2.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特长和就业需求,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结合全年再就业援助目标任务,制订总体援助计划。
3.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情况个人台账,定期对本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服务。继续实行“双零”家庭“一户一表一卡一册一档”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
(二)强化跟踪服务,做到即时援助
1.各区要加快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长效援助工作方案,制定即时援助预案,对新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启动预案。要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1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农村零转移家庭2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并均实现动态为零。
2.街道(镇)要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工作优势,定期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广泛开展“送岗位、送政策上门”服务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定期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就业状况。再次失业的,要继续提供再就业援助,做到动态掌握、即时援助。
3.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按月进行走访调查,及时更新台账和数据库,按月填报《常州市再就业援助工作情况月报表》(附件2)。
(三)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再视作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原因需在相关台账和数据库中注明: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2.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
3.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4.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6.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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