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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2  来源:残联  浏览次数:  字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



 

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3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15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11174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性



(一)正确评估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面临的形势。我省有479.3万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的特殊群体,也是就业困难群体和重点扶贫对象。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发展,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成效显著,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十一五”期间,新安置9.2万名残疾人就业,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到社会平均水平的70%。但要看到,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比例还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仍有大量城乡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必须通过就业援助、扶贫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措施才能跟上“两个率先”的步伐。



(二)深刻理解做好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扶贫是保障之基。做好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是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必然要求,是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应有之义,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我省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加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的目标要求



(三)总体要求。做好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实施“残疾人幸福生活推进计划”,大力推行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自主创业、庇护性就业,全面加强残疾人扶贫工作,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充分稳定就业,着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不断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积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四)目标任务。就业规模扩大,就业质量提升,扶贫措施有力,扶贫标准提高。



——到2015年,城镇有就业能力残疾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每年安置2万名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5000名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000名残疾人就业指导员。



——到2015年,残疾人基本实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困有所帮,残疾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全部达到4000元以上。



——到2015年,全省建成残疾人扶贫基地1000家,直接帮助5万名残疾人脱贫。



三、多措并举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五)建立岗位预留制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公平就业的机制和氛围。新录聘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聘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聘标准。残疾人符合公务员录用或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录聘。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岗位预留制度。2013年,省、市开展岗位预留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范围。



(六)实施岗位补贴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制度,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经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落实保险补贴制度。有关单位应及时为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当在登记证上注明。用人单位新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用人单位为所招录的残疾人员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残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八)完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解决不同就业能力残疾人就业问题。落实税收优惠、减免费用等措施,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扶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鼓励福利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稳定残疾人就业。鼓励发展服务型福利企业,推进新型示范福利企业建设,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补助、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残疾职工岗前培训。完善福利企业年审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九)加快发展庇护性就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托养机构劳动项目补贴力度。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单位生产经营或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单位产品或服务。广泛宣传庇护性就业的意义,促进庇护性就业健康发展。2013年上半年,各市启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开展专产试点;2013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者服务目录;2014年年底前,乡镇(街道)普遍建立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单位。



(十)扶持发展盲人按摩行业。修订完善《江苏省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盲人保健按摩市场。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将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人员吸纳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业。发展盲人医疗按摩中、高等专业教育,建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制度。开展盲人按摩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盲人按摩技能竞赛。重点扶持盲人按摩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开展连锁经营、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盲人按摩业健康发展。



(十一)扶持自主创业。建立残疾人企业家联谊会,搭建残疾人创业信息交流平台,鼓励引导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地新办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和便民服务网点,优先安排给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经营,并对摊位费、租赁费给予适当减免。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可按照规定程序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十二)搭建创业平台。扶持建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培训见习和文化创业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2015年前,市、县残联购置或租赁“爱心商铺”不少于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无偿或低偿提供给残疾人和吸纳安置残疾人较多的爱心企业家作为创业实训基地。开展残疾人创业示范基地评选工作,对达标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资源,扶持国际、国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创业,辐射带动更多残疾人创业就业。



(十三)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有序安排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重点帮助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机制,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配套措施,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岗位。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体系,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良性机制。选取符合农村实际,适合残疾人从事的投资小、见效快项目,引导扶持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及家庭成员从事维修、商贸、手工艺加工、家庭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项目。



(十四)开发公益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适合残疾人从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实际安置人数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开发重度残疾人居家就业岗位。



(十五)加强就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农村转移就业和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残疾学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残疾学生,重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职业院校残疾学生,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其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职业技能与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四、完善残疾人扶贫保障政策



(十六)完善金融服务政策。继续实施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发放康复扶贫贷款政策,财政给予贴息。金融单位针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提高残疾人金融服务水平。适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完善信贷服务政策。开发针对贫困残疾人户的免抵押小额贷款产品。广泛宣传康复扶贫贷款的知识和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扶贫贷款规模。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通过小额到户贷款扶持残疾人开展就业创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



(十七)建立健全残疾人扶贫基地长效运行机制。制定《江苏省残疾人扶贫基地管理办法》,规范扶贫基地准入门槛,定期评估扶贫基地运行情况,完善扶贫基地长效扶持政策。增加扶贫基地建设管理经费投入,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



(十八)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动员领导干部、党员、团员与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活动,督促落实扶贫和救助政策,选择项目,筹措资金,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经营服务,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参与农村助残扶贫行动中的优势及积极作用。各级妇联组织认真开展面向残疾妇女的各类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创业资金、项目扶持,关注残疾妇女的身体健康,为残疾妇女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快建立残疾人福利制度



(十九)实施助残特惠政策。对参加新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地方人民政府为其部分或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帮助低收入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推进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居家无障碍改造工程。全面落实生活困难残疾人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护理补贴、重残补贴和教育专项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二十)加大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力度。认真做好残疾人家庭住房调查摸底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使残疾人家庭充分了解住房保障政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给予重点关注,优先解决,实现应保尽保。安排残疾人家庭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在设计上充分考虑残疾人家庭的特点,提供无障碍设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实行廉租住房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六、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领导体制。各地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每年听取12次情况汇报,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选优配强残疾人就业扶贫干部,加快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二)优化考核评估机制。各地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的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加快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2013年年底前,残疾人培训、就业、扶贫等工作采用实名制登记管理,在保证各项统计数据准确的前提下,完善评估机制和奖励措施。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保证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健康发展。



(二十三)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把残疾人就业扶贫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形成多渠道投入格局。就业扶贫资金发放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向经济薄弱地区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倾斜。加强对就业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就业扶贫项目资金公示、报账和审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二十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年底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交换机制,定期互通登记和援助信息。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网络互联互通和应用平台对接,实现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求职岗位等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认真开展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培训和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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