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第14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现将原福利企业2007年10月1日前,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单位,凡今年已进行福利企业年审,且年审合格的单位,以及今年未进行福利企业年审,但上年福利企业年审合格的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的,除不符合财税[2007]92号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财税[2007]92号文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暂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不符合财税[2007]92号文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停止执行财税[2007]92号文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比例,在没有新规定前,按每月月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计算。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即可书面申请退还增值税,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附件一);
2、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3、申请资料所属期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所属月份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或低于10人的,不得退还本月已缴增值税。
三、各地在征管软件修改前,应自行建立《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退税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按批准退税企业名称建立帐页,按月登记其安置残疾人人数、安置比例、退税限额、符合退税规定的货物已纳税款数额、当月应退税额、结转下月退税额等基础数据,确保相关数据登记完整、准确。同时,主管国税机关要辅导纳税人建立相关管理台账。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一:
(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单位名称:
所属时期:
年 月
单位:人、元
项目
|
行次
|
企业填报
|
税务机关审核
|
职工总数
|
1
|
|
|
安置残疾人员总数
|
2
|
|
|
安置比例
|
3=2/1
|
|
|
当月退税限额(当月实际残疾人员数*每人年度退税限额/12)
|
4(3<25%时,或2<10,填0)
|
|
|
上月结转的退税限额余额(当年以前月份退税限额大于符合退税条件已缴税额的余额)
|
5(等于当年上月表格13栏)
|
|
|
当月可使用退税限额
|
6=4+5
|
|
|
当月应纳税额
|
7
|
|
|
当月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劳务应纳税额
|
8(应小于等于9)
|
|
|
当月实际入库税额
|
9
|
|
|
上月结转的已缴未退还税额余额(当年以前月份退税限额小于符合退税条件已缴税额的余额)
|
10(等于当年上月表格14栏)
|
|
|
当月可用于退税的已缴税额
|
11=8+10
|
|
|
当月申请退还税额
|
12=6(6<11)
|
|
|
12=11(6>11)
|
|
|
结转至下月的限额余额(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
|
13=6-11
|
|
|
结转至下月的已缴未退税额余额(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
|
14=11-6
|
|
|
企业申请意见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部门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机关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注:本表一式四份,企业、审核部门、审批部门、征收部门各一份。
附件二:
江苏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内别和标准对照表
地 区
|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
|
南京
|
南京市区(含江宁区)
|
一类
|
750
|
6.3
|
溧水县 、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
二类
|
620
|
5.2
|
无锡
|
无锡市区、江阴市
|
一类
|
750
|
6.3
|
宜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一阶段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调整到690元的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调整到一类标准750元。
|
|
|
|
徐州
|
市区
|
二类
|
620
|
5.2
|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 邳州市、睢宁县
|
三类
|
520
|
4.4
|
常州
|
市区
|
一类
|
750
|
6.3
|
金坛市、溧阳市
|
二类
|
620
|
5.2
|
苏州
|
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
一类
|
750
|
6.3
|
南通
|
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
|
二类
|
620
|
5.2
|
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
|
三类
|
520
|
4.4
|
连云港
|
市区
|
二类
|
620
|
5.2
|
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
|
三类
|
520
|
4.4
|
淮安
|
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
|
二类
|
620
|
5.2
|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
|
三类
|
520
|
4.4
|
盐城
|
市区、大丰市、东台市
|
二类
|
620
|
5.2
|
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
|
三类
|
520
|
4.4
|
扬州
|
市区
|
二类
|
620
|
5.2
|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
|
三类
|
520
|
4.4
|
镇江
|
市区、丹阳市、扬中市
|
二类
|
620
|
5.2
|
句容市
|
三类
|
520
|
4.4
|
泰州
|
市区
|
二类
|
620
|
5.2
|
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
三类
|
520
|
4.4
|
宿迁
|
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
三类
|
520
|
4.4
|
注:此表为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苏劳社劳薪[2006]15号),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