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残联发〔2009〕19号) 印发以来,各地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制定了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规则》与各专门协会章程相互配套,行之有效,符合专门协会工作实际,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适应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社团法人以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征求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意见,重新修订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团法人机制下的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各专门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责,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工作,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三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组织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亲和力和感召力,增强国际合作交流影响力,增强自我教育和管理能力,建设学习文化型、服务能力型、创新活力型的协会组织,成为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权益维护者。
第四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在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中国残联主席团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在中国残联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门协会主席和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以上均按照各自协会章程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专项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作为专门协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统筹性和实效性。每年的11月份总结本年度工作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合作举办大型活动,应聘请法律顾问,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和审核。
第八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第九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季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由各协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将有关重大决定报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员会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主席会议由各协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参加。主要内容: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本协会重要活动安排,讨论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由中国残联领导召集并主持,中国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其他有关领导和京内各专门协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主要内容: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和确定专门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
第十四条季度工作会议由中国残联领导召集并主持,各专门协会秘书长、组联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内容:通报工作情况,总结本季度协会工作,研究下季度协会工作,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每季度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由各专门协会秘书处安排和协调。联席会议、季度工作会议由组联部安排和协调。以上会议均要事先准备,有计划地进行,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调研制度
第十六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提案。各专门协会秘书处要根据本类别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每年组织相关调研并及时写出报告,向中国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应以建议或提案形式,通过有关渠道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进行反映。
第十七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本级残联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八条专门协会秘书处对委员或残疾人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办理。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随时提交各专门协会主席或与组联部及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报中国残联理事会。
第五章运行与保障
第十九条专门协会委员会应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服务,协助并配合残联做好工作,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推动“三个活跃”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坚持“残联领导、部门配合、协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中国残联对地方专门协会进行指导。省级专门协会每年向中国残联专门协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中国残联开展活动。在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特奥活动日、肢残人活动日、世界孤独症日、国际聋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及其他重要节日期间,开展相应活动。
第二十二条组联部协助专门协会秘书处及时将残疾人事业的进展情况向专门协会各位委员通报,对涉及专门协会的专项工作,与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和联系。
第二十三条专门协会主席或副主席参与相关重大活动采取通报制;参加国际活动,应会同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向中国残联领导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专门协会行文和印章使用。经本协会主席或秘书长签批,可以向社会有关单位行文;经组联部报中国残联领导同意,可以向地方残联行文。重要文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可以中国残联或者中国残联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二十五条中国残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专门协会开展工作。专门协会募集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由中国残联计财部代管或条件成熟时自行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财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组联部承担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地方专门协会工作。配合各专门协会主席、秘书长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专门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经组联部审核报中国残联领导同意,向中国残联主席团会议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残联。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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