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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 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3  来源:残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

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提出,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目前我国6000万残疾人中有康复需求的仅有30%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距实现目标有很大差距,任务十分艰巨。社区康复就近就地、经济适用、简便易行,是绝大多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改善参与社会生活条件的最有效形式,是满足我国广大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的主要途径,也是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基础。  

  近年来,中央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2000〕残联办字142)、《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等文件,明确提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乡镇卫生院要为基层提供融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极大地促进了城乡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推动了“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由于目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对文件精神的理解和落实程度不同,距实现上述目标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为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之中,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方针  

  适应我国社区建设、医疗卫生改革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增强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服务质量,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共同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  

  (二)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三)坚持“低投入、广覆盖”,推广适宜康复技术,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  

  (四)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形成符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长效机制,加快发展,逐步完善。  

  三、主要措施  

  (一)依托基层卫生机构,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建立相应设施。  

  同时,可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建立其它满足残疾人全面康复需求的社区康复站。  

  开展社区康复,要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配备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及必要的康复设备和康复知识普及读物。  

  (二)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社区康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对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康复要给予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承担国家康复训练和服务任务的社会办康复机构在业务建设、人员培训、经费补贴等方面应享有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待遇。  

  (三)发挥区域康复服务体系的整体作用。  

  上级医院康复科和残疾人康复中心及其它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既是直接面向各类残疾人提供服务的业务实体,也担负着对残疾人社区康复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的任务。各级各类康复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横向纵向业务合作,通过指导、转介等方式形成一体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高整体服务功能。各级康复协会、学会组织也要面向基层开展咨询、指导、培训等服务,积极发挥技术支持作用。  

  (四)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互通信息,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要相互配合,建立和完善互通信息、协调工作的机制,共同争取当地政府加大对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投入,并发挥各自系统内的政策、资源优势,共同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设施配备和经费补贴等工作。各级残联还要发挥社会化工作优势,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和有关机构建设。  

  (五)强化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康复服务职责得到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等各类检查、评优活动中,要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情况列入考核指标并加以指导。  

  (六)规范残疾人社区康复管理,加大人员培训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残联逐步研究制定本地残疾人社区康复的工作规范,明确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基层卫生人员工作职责,将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  

  四、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内容  

  (一)掌握残疾人功能障碍情况及康复治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和健康指导等需求,纳入居民健康档案。  

  (二)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及基层卫生机构的职能、条件,为有关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社区康复服务。  

  ——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疾病等肢体功能障碍者,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在社区和家庭开展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做好训练记录,进行效果评估。  

  ——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采取家庭治疗、定期门诊等方式并依托社区内工疗、农疗和娱疗站等机构,对康复期的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和综合性康复,督促病人服药,监护随访病人,规范填写表卡,预防病情复发,对重度急性期和复发的病人及时转诊。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积极参与社区康复活动。  

  ——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视力障碍者进行眼科常规检查。早期发现低视力者,开具转介证明,转介到相应的眼科专科诊疗单位,及时随诊,掌握诊疗情况,指导患者到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就医;将白内障患者转介到条件具备的医疗单位,接受相关咨询、治疗。  

  ——对聋儿做到早期发现,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监测聋儿病情发展、变化,指导聋儿使用助听器,协助康复服务专门机构指导聋儿及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并接受相关咨询。  

  ——做好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发现发育迟缓儿童,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进行智力和生长发育测评,指导家长开展训练,做好记录,进行评估。  

  (三)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举办培训班、发放普及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  

  (四)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适配、家庭租赁、使用指导以及简易康复训练器具制作等服务。  

  (五)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进行新生儿筛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加强计划免疫和慢性病监测,减少疾病致残;对新婚夫妇、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实行科学补碘;合理用药,减少药物致残。  

  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残疾人社区康复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工作职责,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是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的必然途径。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创造政策环境,给予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探索,形成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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