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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中做好残疾人参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3  来源:残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最近,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召开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我会于819日以明传电报(〔20098号)要求各省积极行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村残疾人参保工作,现将新农保试点工作中做好残疾人参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农保制度的建立涉及全国八亿多农民切身利益,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当前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惠民举措。其制度安排中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给予的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残疾人“普惠加特惠”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举足轻重。

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工作,是目前农村残疾人“三保一救”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残疾人老有所养的问题;是各级残联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可以使两个体系建设在农村落到实处;是推动重度残疾人年金补贴制度逐步建立的重要起点,有利于引导各地把重度残疾人的特殊保障纳入制度设计;是当前及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农村残疾人工作的重点,可以充分履行基层残联职责,发挥残疾人专职委员(联络员)作用,推动以任务促建设以建设保任务目标的实现。

各地务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新农保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和残疾人参保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在试点工作中赋予残联的职责,想方设法鼓励、帮助残疾人参保,以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认真研究和落实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县(市)残联要切实履行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认真研究残疾人参保的政策措施。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地方实施方案中明确细化对重度残疾人缴费补贴相关优惠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残疾人的参保困难,探索对重度残疾人灵活选择较高档次参保的缴费补贴办法及贫困非重度残疾人的参保扶助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指导村集体优先对残疾人参保给予补助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形式创新制度,帮助和鼓励农村残疾人积极参保。

在各地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过程中,残联要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和真实诉求,坚持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独立并行、只能叠加、不得相互代替和冲销的原则,切实保障残疾人既得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要积极发挥作用,研究探索符合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需求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抓紧做好试点地区残疾人参保人员的摸底建档和统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和督导试点地区残联依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的基础信息,及早开展残疾人参保前期摸底筛查工作,尽快掌握试点县(市)农村重度残疾人和符合参保条件残疾人的基本数据,实现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联动、与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系统资源共享,形成全国残疾人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的准确信息,为当地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经办机构提供详实的数据资料和决策依据,为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及时参保,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及时领取。

残疾人参加新农保已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范围和残疾人状况监测指标,并将逐步建立半年报、季报和月报制度。省级残联及试点县(市)残联要认真开展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明确重度残疾人标准范围,加快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和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910号)精神,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

新农保试点工作中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各地要如期完成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工作,同时要确保新农保试点县(市)2009年底之前全部核发完毕,以实际行动维护农村残疾人合法利益。

五、加强新农保试点政策及残疾人参保扶助措施的宣传

新农保试点工作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广大农村残疾人切身利益,同时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影响面广,各地既要广泛宣传,使符合政策的残疾人普遍享受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特惠政策;又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违反政策,造成各类不同等级的残疾人之间,以及残疾人与其他群体之间的攀比和炒作,造成负面影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新农保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结合当地开展的新农保试点整体宣传工作,将残疾人参加新农保试点宣传纳入当地宣传计划,统筹安排,并突出强调党和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关怀。组织开展残疾人参加新农保专项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广泛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参保。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体以及印发残疾人参保宣传手册、宣传挂图、墙体贴画等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使新农保的基本政策和残疾人扶助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农村残疾人积极参保。

六、切实加强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残疾人参加新农保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复杂,任务艰巨。参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和工作规则,试点地区省、市、县三级残联要及时加入成为同级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职责和工作规则积极发挥作用,研究推动残疾人参保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鼓励残疾人参加新农保。

省级残联和试点县(市)残联内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多部门共同推进残疾人参加新农保试点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密切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积极开展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政策措施的研究落实及相关服务和协调工作。在残疾人筛查、参保服务、政策宣传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及乡(镇)、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联络员)的作用,做到残疾人参保层层有专人负责,户户有务实服务。确保残疾人参加新农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深入开展基层调研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参加新农保试点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积极探索新实践,努力创造新思路,将新农保这一重大惠民政策和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落在实处。试点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残联。

附件: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按照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精神,成立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规则如下:

一、领导小组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查政策落实情况,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向国务院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农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口计生委、中国残联等13个部门组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牵头单位。

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和一位国务院副秘书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领导小组定期向国务院汇报新农保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主要内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地区制度运行情况,地方试点工作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

(二)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例会议题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精神;研究新农保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试点地区新农保工作,通报进展情况;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三)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会议议定事项,经各成员单位同意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后印发,同时报国务院。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编辑《领导小组工作简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并印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协调机构。

(五)根据需要就相关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领导小组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

四、成员单位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配合研究制定村干部参保政策。

中央宣传部负责配合宣传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

中央编办负责配合研究新农保管理体制和经办能力建设问题。

中农办负责研究新农保试点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反映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地新农保试点工作,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成员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新农保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新农保制度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公安部负责配合研究农业户籍人口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提供农业户籍管理有关情况。

民政部负责配合研究困难农民群体参保补助政策,并做好低保、五保、救助制度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

财政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参保农民的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国土资源部负责配合研究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有关政策,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农业部负责研究集体经济组织补贴农民参保的有关政策,并研究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口计生委负责研究、协调制定计生对象参加新农保的优惠政策,鼓励计生对象参加新农保,并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

中国残联负责研究残疾人参保的优惠政策,鼓励残疾人参加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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