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
 
首页 工作要闻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便民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内容
关于印发对生活不能自理 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3  来源:残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精神,为全面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有关要求,现将《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O年一月十九日

 

 

 

 

 

 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

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关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残联、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制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护理补贴的审核和发放程序,切实做好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二、基本内容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残疾人:

1、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省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2、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4、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扩大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

(二)申领补贴程序

1、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明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

2、审核公示:由社区(村)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并在本社区(村)张榜公示,然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送街道(乡镇)残联复审;街道(乡镇)残联应对社区(村)上报的相关材料认真复审,并深入残疾人家庭及所在社区(村)了解确认后,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应认真复核相关材料,同时组织抽查复审,并在县(市、区)政府(或残联)网站对申请人情况公示一周以上,然后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街道(乡镇)。

3、签订协议:街道(乡镇)残联应将县(市、区)残联的审核意见及时通知社区(村)和申请人,并指导社区(村)帮助申请人选择护理服务方式,明确护理服务提供者,同时完善护理服务相关手续,落实有关协议(或承诺书):①申请人与县以上残联评估确认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签订全托或日托服务协议;②申请人与县以上残联评估确认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签订入户护理服务协议;③当地暂时没有合格服务机构的地区,申请人应与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认可的护理服务人员(包括亲友、邻居)签订护理服务协议;④当地暂时没有合格服务机构的地区,也可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同意的前提下,由合法监护人提供护理服务承诺书。

4、确认服务:承担护理服务的机构(人员)应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承诺),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做好服务记录,并让受到服务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地方残联和社区(村)应定期深入残疾人家庭和服务机构,督导检查护理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到位。

5、发放补贴: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请人服务协议(或承诺书)后,按当地规定的发放补贴标准及时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一般应以护理补贴服务券、服务卡(本)等形式发放给申请人。对当地暂没有服务机构的农村地区,也可通过银行打卡支付等既符合当地实际又能保证资金安全的方式向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支付护理补贴。

(三)发放标准

省定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农村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城镇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四)经费补助

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残疾人托养和护理服务费用的补助,超出补贴标准的服务费用,由申请人或其家庭自行承担。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纳入各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省财政从2010年起对经济薄弱地区按省定范围和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补助发放方式为“预拨+结算”,即每年6月底前按各地申报的发放补贴人数预拨当年省补资金;次年上半年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结果结算上年度省补资金。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残联研究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各地应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保障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当地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上报省残联和省财政厅。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并对经费的发放实施监管。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的审核审批和具体发放工作,并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基础信息的建档等工作。各地财政、残联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工作。各县(市、区)残联要认真填写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明细表和汇总表(详见附件23),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在每年3月和11月底前报送省辖市残联和财政部门。省辖市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公章于每年4月和12月底前报送省残联和省财政厅。

(三)严格申领发放程序,确保护理补贴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残联要严格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备齐申请材料及逐级审核审批手续,确保一人一档。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与审核评估确定的残疾人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签订协议,在明确基本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前提下,明确资金定期结算办法,确保残疾人护理服务和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四)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护理服务机制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有资格资质的残疾人护理服务机构名单。各市、县(市)要加强对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使用效益。各市、县(市)财政局和残联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残联将不定期对各地残疾人护理服务工作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 1、江苏省残疾人护理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明细表

3、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江苏省残疾人护理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及家庭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与残疾人关系

 

家庭人口

 

户籍类别

 

家庭经济状况

低保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

联系办法

 

家庭住址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村)

残疾人概况

 

 

性别

 

 

文化程度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第二代《残疾人证》编号

 

现居地址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社区(村)

 

社区(村)

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乡镇(街道)

残联审核

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县(市、区)

残联审核

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注:1、户籍类别填“城镇”或“农业户”。2、家庭经济状况中的“困难家庭”指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家庭。3、本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审核。4、本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残联、县(市区)残联各存一份。

 
 
Copyright 2012(C) 主办单位: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电话:0519-89966011 邮编:213022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2号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08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