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为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9]49号)关于“向特殊困难残疾人发放保险补贴”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各地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要按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农村重度残疾人和贫困家庭残疾人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的个人负担部分予以补贴。各地要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精神,确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对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各地应将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含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作为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第23条规定,对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补贴,并明确补贴期限为3年。
四、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残疾人给予保险补贴。各地要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第23条规定,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所需单位缴纳部分的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并明确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由同级残联对盲人按摩企业从业的困难残疾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残疾人个人缴纳保险所需的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