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中阶段
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的通知
苏教财〔2010〕14号
各市、县(市)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精神,切实做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学费实施时间及范围。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对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残疾人证并接受高中阶段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200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费政策,要优先将残疾学生纳入享受范围。
二、经费保障。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费造成学校减收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各地要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的投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三、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是省委、省政府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各地要及时贯彻落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投入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普通高中助学金要优先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倾斜,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还应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住宿费等方式给予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所需经费从学校按规定提取的扶困助学经费中列支。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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