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各专门协会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专门协会章程,依照《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各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工作,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三、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常州市残联主席团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在常州市残联的领导下,组织落实专门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各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各辖市、区各专门协会主席和本届常州市残联主席团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市各专门协会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
五、各专门协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商定工作。秘书长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六、专门协会领导与各位委员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专门协会的领导不定期地组织委员分析本类别残疾人的思想状况。发现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向权益保障处或理事会领导反映。
七、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重要信息和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八、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九、市专门协会秘书处设在市残联权益保障处,承担督办、综合、协调联络、通报、组织调研、提出建议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联系及会议制度
十、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
十一、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年度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将有关重大决定报市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全体委员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 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参加,外地副主席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主要内容是: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本协会重要活动安排,讨论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市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至少每年召开2次,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三、建立专门协会主席与市残联理事会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门协会主席与市残联理事会的联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工作。联席会议由理事会分管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市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残联机关各处室领导和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参加。主要内容: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和确定专门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
十四、实行专门协会主席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参加,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沟通工作,通报情况,商讨互相促进、携手共进的有关事项,协调有关工作,研究残疾人的需求、意见和建议。
十五、实行各专门协会主席“联系残疾人日” 制度。此项制度由各专门协会负责实施,每月举行1次,由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联系本类别残疾人,听取残疾人需求、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六、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均要事先准备,有计划地进行,由市专门协会秘书处协助安排和协调。
第四章 调研制度
十七、各专门协会委员会根据本类别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市残联有关处室的组织和支持下,进行专项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及时向市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十八、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或组织本级专门协会进行专项调研,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本级残联和市专门协会委员会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九、市专门协会秘书处对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办理。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交各专门协会主席会议或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必要时提交市残联理事会,或建议以提案形式向市人大、政协进行呼吁。
各专门协会要积极组织本类别残疾人及其亲友参加社会活动。在市残联有关处室的组织和支持下,各专门协会可根据本类别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提出调研课题,并写出调研报告。
第五章 工作要求
二十、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应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服务,协助并配合残联做好工作,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推动“三个活跃”目标的实现。
二十一、各专门协会委员会通过市残联对各辖市、区专门协会进行联系和指导。
二十二、各个专门协会领导要注重政策法规的学习。市专门协会秘书处向各专门协会委员发放有关文件、刊物等资料;组织参观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帮助委员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
二十三、各专门协会要积极组织本类别残疾人及其亲友社会活动。在“全国爱耳日”、“全国助残日”、“全国爱眼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国际残疾人日”及其他重要节日期间,各专门协会要在市残联理事会或市专门协会秘书处的统筹安排下,组织本类别残疾人适当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活动。
二十四、市专门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将残疾人事业的进展情况提供给专门协会各位委员,对涉及专门协会的专项工作,主动与市残联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二十五、各专门协会领导如代表组织或以主席、副主席名义对外联络或参加重大活动时,应事先上报方案经理事会同意。各专门协会参加市外、国际活动,要经主管理事长和外事部门的同意。需要理事会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一般要提前一周和市专门协会秘书处联系,由秘书处协调。
二十六、专门协会行文和印章使用。一般性日常行文由本协会主席签批,重要事项及文件报市残联领导签发。
各专门协会公章由市专门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七、市残联对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召开会议、组织调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专门协会开展工作。专门协会募集的专项资金,由市残联财务部门代管。
二十八、本工作规则为全市统一工作规则,各辖市、区专门协会依本规则执行。
二十九、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常州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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