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 本法 制定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保障法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了 本地区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进一步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实 施细则、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将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建设审批验收程序的规定 等地方有关规章和政策,推动了残疾人保障法的落实和有关专项业务的开展。截止到1999年 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办法,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和将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 建设审批验收程序的规定。为将残疾人保障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和优惠措施真正落实到 残疾人身上,县、乡、村积极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具体规定。截止到1999年底,全国约有84% 的县(市、区)、59%的乡镇(街道)、33%的村(居)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十五 ”期间,县、乡要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要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