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的保障。将精神病人按规定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一级、二级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所需缴纳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经审查确认患重症精神病(包括以下类型: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分裂性精神病、躁狂症、双向情感障碍、抑郁症,下同)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每月150元以内的部分,职工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65%。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症精神病人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药品费用,年1000元以下部分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再给予65%报销,具体由各区制定细则,从区残保金中安排。
二、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的保障。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贫困精神病人的保障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农村“五保”精神病人保障经费按五保供养条例由原渠道列支。
三、低保对象的保障。参加居民医保城镇低保重症精神病人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人员其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可按《常州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常政发【2009】164号)有关规定享受救助政策:普通门诊按7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300元;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救助后,再按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50000元以内;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药品费用年1800元以内部分医保报销和救助后自付部分由市、区残保金各半承担。农村低保重症精神病人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药品年费用1000元以下部分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区残保金给予全额救助。
四、低保边缘对象的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参加医保城市低保边缘重症精神病人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药品费用年1800元以内部分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由市残保金、区残保金、个人按2:3:5比例分别承担;农村重症精神病人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药品年费用1000元以下部分在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区残保金、个人按5:5比例承担。
五、流浪乞讨人员的保障。按照《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94号)文件精神,流浪乞讨危重精神病人由公安、城管、民政、卫生等部门按规定处理,经救助管理机构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市财政从救助专项经费中落实救治资金;对非救助对象按常规病人就诊程序救治。
六、肇事肇祸人员的保障。按照《市政府关于常州市监护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暂行管理的通知》(常政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市、区公安机关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监护、治疗和管理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基层组织应协助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精神病人监护人应加强对精神病的监护、治疗,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因监护不力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确认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由监护人送医疗机构看护治疗,对拒不送医疗机构看护治疗或疑有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强制送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根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情况分别处理,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市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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