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本市常住户口,低保、低保边缘以及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人均一半的困难残疾人。
二、救助对象的审批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携带户籍有效证件、《残疾人证》、专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等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经街道(乡镇)残联、区残联逐级核批,市残联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救助标准
助听器适配:每年平均不超过3000元∕台。
普及型假肢安装:大腿假肢每例补贴6000元,小腿假肢每例补贴3000元。
轮椅配发:三轮轮椅每辆800元,四轮轮椅每辆500元。含轮椅捐赠有关基金会匹配资金。
非重症精神病人服药:每年600元∕人(使用符合医保规定的精神病药物及规定的检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