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卫 生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常残康[2001]4号
常州市儿童听力筛查、聋儿早期干预
及后续教育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为加强儿童听力障碍的防治康复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聋儿康复“十五”实施方案》和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关于开展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的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途径
第一条 儿童听力筛查是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儿童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实施的听力检查,重点是新生儿。
第二条 聋儿早期干预是对0-7岁的婴幼儿尽早听力筛查和诊断。充分利用当地现有三级妇幼保健服务网及聋儿康复网络,对聋幼儿进行听力补偿和早期康复训练,使之聋而不哑,身心和谐发展,最终回归主流社会。
第三条 聋儿后续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保经过康复训练、语言能力达到一定标准、基本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聋儿就近到普通小学、中学随班就读,也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办法,在指定的中小学随班就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继续巩固和发扬聋儿的康复成果。
二、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婴幼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将0-7岁婴幼儿听力筛查纳入儿童保健工作的常规检查内容之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儿童系统保健管理首次建卡时应核查儿童听力筛查情况,并动员未做筛查儿童补做听力筛查。
开展产科业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动员产妇及其家属给出生的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
第五条 三岁以下婴幼儿应根据情况进行听力复查或监测: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进行听力复查:
(1)父母或监护人认为听力、言语发育迟缓;
(2)与感音神经性失听有关的脑膜炎;
(3)伴有意识丧失或颅骨骨折的外伤;
(4)伴有感音神经性或传导性耳聋综合症有关的特征和其他发现;
(5)有耳毒性药物使用史。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听力监测:
(1)儿童期耳聋家族史;
(2)宫内感染(如: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梅毒病毒、疱疹弓形虫等);
关于印发《常州市儿童听力筛查、聋儿早期干预及后续教育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教育局、残联:
常州市共有残疾人12万,约占总人口的3.65%,其中听力残疾者约4.9万人。从1988年开始,我市先后制定了三个残疾人康复工作五年计划,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了聋儿康复工作,全市已对300多名聋儿进行了康复训练,其中42名进入普小普幼就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诸多原因,还有相当一部分听力障碍婴幼儿不能及时得到早期康复训练,部分康复后的聋儿不能顺利进入普幼、普小随班就读。据2001年0-7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结果推算,全市约有0-7岁听力残疾儿童200余人,妊娠期感染、耳毒药物是造成听力残疾的主要原因。为加强儿童听力障碍的防治康复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聋儿康复"十五"实施方案》和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关于开展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的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州市儿童听力筛查及聋儿早期干预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常州市儿童听力筛查、聋儿早期干预及后续教育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儿童听力筛查、聋儿早期干预
及后续教育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为加强儿童听力障碍的防治康复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聋儿康复“十五”实施方案》和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关于开展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的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途径
第一条 儿童听力筛查是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儿童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实施的听力检查,重点是新生儿。
第二条 聋儿早期干预是对0-7岁的婴幼儿尽早听力筛查和诊断。充分利用当地现有三级妇幼保健服务网及聋儿康复网络,对聋幼儿进行听力补偿和早期康复训练,使之聋而不哑,身心和谐发展,最终回归主流社会。
第三条 聋儿后续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保经过康复训练、语言能力达到一定标准、基本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聋儿就近到普通小学、中学随班就读,也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办法,在指定的中小学随班就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继续巩固和发扬聋儿的康复成果。
二、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婴幼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将0-7岁婴幼儿听力筛查纳入儿童保健工作的常规检查内容之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儿童系统保健管理首次建卡时应核查儿童听力筛查情况,并动员未做筛查儿童补做听力筛查。
开展产科业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动员产妇及其家属给出生的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
第五条 三岁以下婴幼儿应根据情况进行听力复查或监测: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进行听力复查:
(1)父母或监护人认为听力、言语发育迟缓;
(2)与感音神经性失听有关的脑膜炎;
(3)伴有意识丧失或颅骨骨折的外伤;
(4)伴有感音神经性或传导性耳聋综合症有关的特征和其他发现;
(5)有耳毒性药物使用史。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听力监测:
(1)儿童期耳聋家族史;
(2)宫内感染(如: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梅毒病毒、疱疹弓形虫等);
(3)患有Ⅱ型神经纤维瘤和神经退变性疾病;
(4)3个月内有反复发作的分泌性中耳炎;
(5)颌面部解剖学畸形或影响咽鼓管功能的疾病;
(6)新生儿溶血或高胆红素血素血症,需换血治疗;
(7)极低出生体重儿(小于1500克);
(8)出生时严重窒息,Apar评分:1分钟0-4分,5分钟0-6分;
(9)机械通气(使用人工呼吸机)持续3天以上。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对听力筛查、复查、监测中发现听力异常的可疑患儿应当指导其到所在地的市级儿童听力诊断中心进一步明确诊断,或转省级听力诊断和治疗中心诊断治疗。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转送市儿童听力诊断和治疗中心进行早期干预治疗,同时通知患者家属到指定康复机构建档立卡,进行听力补偿和康复训练。
开展儿童听力筛查、诊断和治疗的医疗保健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采用适宜的技术和方法,装备相应的设备,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儿童听力筛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工作。开展儿童听力和诊断治疗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归口管理。
第八条 聋儿早期干预与随班就读工作由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督导、检查、验收。健全和完善聋儿康复工作体系。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龄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把任务落实到学校,并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条 各中小学应依法接受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普通学校学习的聋儿随班就读,不得拒收、不能随意让聋儿停学、停课或停止参加学校或班组各项活动。使用与普通生相同的教材,也可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确保随班就读聋儿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生活、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校领导要重视聋儿随班就读工作,对班主任及其任课老师在评优、晋级、评定职称时,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学校对随班就读的聋儿应贯彻因人施教的原则,制定实施教育、教学和身心缺陷矫正、补偿以及各种能力培养等方面的计划,应采取多种形式,激发聋儿学习兴趣,挖掘其学习的潜能。指导随班就读聋儿正确使用助听器等功能补偿用具,尽量为耳聋学生创造学习和发展语言的良好条件,并在学生中开展关心帮助残疾同学的精神文明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负责聋儿早期干预与随班就读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宣传和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市聋儿语训部要在聋儿早期干预和随班就读工作中发挥技术资源中心作用,并对0-7岁聋儿开展康复教育,提供耳聋诊断、听力检测、助听器选配、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培训专业人员,定期考核评估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市、县聋儿语训部(班、点)以及康复服务指导部(站),要对聋儿进行集中训练或开展家庭康复指导服务,培训聋儿家长,帮助家长制定训练计划,分阶段评估康复效果,并对随班就读的聋儿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保健机构要认真填写筛查和诊断结果,为建立聋儿康复档案提供依据。聋儿康复机构要按照市康复办统一下发的《聋儿社区家庭康复档案》建立和管理档案。随班就读聋儿的康复档案要及时转交到所在学校。学校继续建立耳聋学生档案。小学将完成小学教育年限的耳聋学生档案移交初中,以便对其实施特殊教育。
第十六条 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重点对聋儿早期干预和随班就读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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