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重症精神病门诊补助鉴定需知 |
发布日期:2017-10-18 |
鉴定对象: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人员,且具有一年以上精神病病史(含一次专科医院住院病史)并需长期服药控制的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分裂性精神病、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患者。 提供材料:鉴定对象的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出院小结以及门诊病历(提供的外院病史资料需加盖所在医院医务科的原始红章,出院不满一年的需补充提供门诊病历)。 鉴定地点:常州市德安医院医保科(5号行政楼2楼)。 鉴定时间:每周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30~4:30)。 使用地点:职工医保限常州市德安医院、解放军第102医院、武进三院。 居民医保限常州市德安医院、解放军第102医院。 使用办法:医保科复核通过后将资料集中移交社保中心进行确认,次月5个正常工作日内生效。患者今后每月在门诊用药(精神病药品目录内)的费用,去除目录规定的自付比例后,不超过200元的部分,不同参保类型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支付(职工90%、未成年居民/大学生85%,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75%)。 特别注意: ①重症精神病门诊补助通过社保中心确认后,终生享受。但参保类别变更(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或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需重新提出鉴定申请。 ②药费补助的支付是以刷卡结算时当场打折来体现的,且这种折扣额度不能累计或储存,即本月的折扣只限本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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