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11-22 |
关于规范我市游览 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常价服〔2009〕195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旅游局,各游览参观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省物价局新修订出台的《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苏价服[2009]3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规范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免收门票。 2.对身高1.2米—1.5米(含1.5米)的儿童实行半价优惠;对60-69周岁老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不含成人院校学生)以及特殊群体等,各游览参观点暂按原规定实行相应的优惠。 3.我市游览参观点其他价格管理规定,按新修订后的常州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或规定执行,届时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希各地区、各单位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各游览参观点售票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原《常州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规定》(常价服[2002]20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对“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实行免费入园,1.1至1.4米的儿童实行半价优惠”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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