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12-12 |
关于印发《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常残[2007]18号
各辖市、区残联: 现将《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的工作,参照市残联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出结合本地实际的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通过健全专门协会组织,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协会作用来实现“三个活跃”的目标。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各专门协会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专门协会章程,依照《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各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各辖市、区各专门协会主席和本届常州市残联主席团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市各专门协会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
六、专门协会领导与各位委员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专门协会的领导不定期地组织委员分析本类别残疾人的思想状况。发现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向权益保障处或理事会领导反映。 九、市专门协会秘书处设在市残联权益保障处,承担督办、综合、协调联络、通报、组织调研、提出建议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联系及会议制度 十、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
十一、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年度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将有关重大决定报市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全体委员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 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三、建立专门协会主席与市残联理事会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门协会主席与市残联理事会的联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工作。联席会议由理事会分管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市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残联机关各处室领导和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参加。主要内容: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和确定专门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 十四、实行专门协会主席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参加,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沟通工作,通报情况,商讨互相促进、携手共进的有关事项,协调有关工作,研究残疾人的需求、意见和建议。
十五、实行各专门协会主席“联系残疾人日” 制度。此项制度由各专门协会负责实施,每月举行1次,由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联系本类别残疾人,听取残疾人需求、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章 调研制度
十七、各专门协会委员会根据本类别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市残联有关处室的组织和支持下,进行专项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及时向市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各专门协会要积极组织本类别残疾人及其亲友参加社会活动。在市残联有关处室的组织和支持下,各专门协会可根据本类别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提出调研课题,并写出调研报告。 第五章 工作要求
二十、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应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服务,协助并配合残联做好工作,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推动“三个活跃”目标的实现。
二十二、各个专门协会领导要注重政策法规的学习。市专门协会秘书处向各专门协会委员发放有关文件、刊物等资料;组织参观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帮助委员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
二十五、各专门协会领导如代表组织或以主席、副主席名义对外联络或参加重大活动时,应事先上报方案经理事会同意。各专门协会参加市外、国际活动,要经主管理事长和外事部门的同意。需要理事会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一般要提前一周和市专门协会秘书处联系,由秘书处协调。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七、市残联对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召开会议、组织调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专门协会开展工作。专门协会募集的专项资金,由市残联财务部门代管。
二十九、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常州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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