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常州市医保定点医疗(康复)机构部分康复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14-12-12 | |||||||||||||||||||||||||||||||||||||||||||||
关于核定常州市医保定点医疗(康复)机构部分康复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价医[2013]80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康复)机构: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及辅助器具的通知》(苏价医[2011]1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核定我市医保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听力言语康复等四项0-6岁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保定点康复机构0-6岁残疾儿童部分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即已在各医保定点康复机构的儿童仍按现行标准收费,对2013年6月1日以后进入各医保定点康复机构的儿童按核定后康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对已在各医保定点康复机构的儿童,其现行康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低于核定后收费标准的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高于核定后的收费标准按核定后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残疾儿童的康复要求,制定具体的康复计划,组织康复训练,按照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相应的康复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本市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补助工作、未享受残疾儿童补助和虽参保但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的减免工作,按照《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医保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同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康复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常州市医保定点医疗(康复)机构0-6岁部分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27日
附件 常州市医保定点医疗(康复)机构0-6岁 部分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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