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市区低保助残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14-12-12 | |||
常 残〔2013〕66号 常财社〔2013〕38号
关于提高市区低保助残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残联、财政局: 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市四城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由每月500元提高至每月570元。 为加大对城区低保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经研究决定,同步提高低保助残金,自2013年7月1日起,低保助残金由每月100元提高至每月115元(按新的低保标准的20%确定),所需经费列支渠道不变。 武进区低保助残金可按当地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的20%自行确定。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7月9日
抄 送:市民政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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