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4-12-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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