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申请 | |||||||||||||||||||||||||||
发布日期:2023-11-16 | |||||||||||||||||||||||||||
一、申请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颁发<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维权服务工作的意见》(常残[2010]79号) 二、申请对象和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申请程序 (一)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残疾人法律救助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为填写。 (二)法律援助机构或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援助受授条件的,在一周内将有关申请事项和递交的材料转报法律援助中心。 (三)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作出是否授予援助的决定。 (四)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撤销援助资格等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级司法局申请复查。司法局受理复查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复查材料应立卷归档,复查决定应存入原法律援助案卷。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残疾人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②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材料; ③法律援助中心(站)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五、办理机构和办理地址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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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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