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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发布日期:2024-06-17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办理对象:

特殊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

三、申办条件与程序:

(一)申请。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村(居)委或被委托人,协助申请人筹备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委托书、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表等申请材料,提交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领补贴。

(二)受理。镇(街道)设立的一门受理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立即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全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妥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初审。镇(街道)窗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对和资格初审,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四)联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辖市、区残联。残联在收到初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类别及等级的审核,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返还给辖市、区民政部门。残疾人证件到期前,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

(五)核查。涉及经济状况核对的,由镇(街道)提交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至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通过系统数据比对进行个人收入、家庭收入等核对(核对内容、程序、办法按照《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常民规20211号)规定执行)。同时,镇(街道)采取入户审查、走访调查、部门函询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材料复印(打印)件应与申请材料一起留存归档,并报送辖市、区民政部门。

)审批辖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批结果反馈镇(街道),镇(街道)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不予补贴的对象,进一步做好政策解释。正式受理至审批决定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济状况核对时间不计)。

)公示对审定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镇(街道)在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长期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起始年月等信息,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

)发放新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按月于每月10日发放(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一卡通账户。

)退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认定次月起停发补贴,出具《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

1. 补贴对象死亡

2. 户籍迁出

3. 残疾证过期、冻结、注销

4. 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

5. 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6. 退出低保、残疾等级变化、收入变化等不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

(十)变更。补贴对象发生残疾类别、等级或收入变化等情况导致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应主动提出补贴变更申请,或由镇(街道)通知残疾人办理变更业务。变更业务办理流程参照补贴申办流程,从提出申请当月起按新的标准计发补贴。镇(街道)在收到辖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变更情况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贴变更通知书》告知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

(十一)发放关系转移。补贴对象跨镇(街道)户籍迁移的,应向户籍迁入地镇(街道)重新申请办理补贴。户籍迁出地镇(街道)在掌握残疾人户籍迁出情况后,应向残疾人出具《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告知残疾人持《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及时到户籍迁入地重新申请。

四、相关材料:

镇(街道)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材料进行归类、建档。归档材料包括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部门在审核、动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性材料。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材料目录,不得随意变更、涂改;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丢失、销毁,档案材料顺序按照附件编号整理。

(一)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

2.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3. 残疾人委托申领两项补贴授权书(附件2);

4. 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

5.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4);

(二)审批材料

1. 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材料;

2. 村(居)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公示照片(附件5);

(三)变动材料

l. 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附件6;

2. 补贴变更通知书(附件7);

3. 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附件8

(四)其他材料

1. 符合条件的对象自愿放弃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停发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

3. 错发、漏发、补发等纠错材料;

4、其他涉及动态管理的材料。

五、办理地点和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一门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常州市民政局:0519-85681599 


附件: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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