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推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进一步激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 号)、《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 号)、《常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常残〔2024〕24 号)等文件规定,经审核,拟对 2024 年度城区符合条件的 79 家按比例、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和奖励,现予以公示。
一、补贴奖励的对象
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
二、补贴奖励的条件
1. 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级至四级(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级至八级(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八级(以下简称《伤残人民警察证》);
2.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3. 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4. 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月发放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就业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5. 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6. 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7. 按规定参加当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三、补贴奖励的标准
1. 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
2.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
3.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由财政全额保障的单位原则上不兑现达超比例奖补资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并取消奖补年限设置。
四、公示说明
2024 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申报工作于今年 7 月启动,经用人单位自主申报、属地初审、市级复核等逐级审核流程,目前审核工作已全部完成。
(一)公示名单
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
2025 年 10 月 21日至 2025 年 10 月27日。
(三)异议反馈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单位有异议,请与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联系,逾期将不再受理。联系电话:0519-88165612、0519-85689135。
2024年度城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单位公示名单.docx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 年 10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