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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2  来源:残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灵活就业



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劳社就管〔20095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做好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条件及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这三类人员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同时参加本市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市、区公共职介机构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



2008年底前已核准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原《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常劳社就管〔200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0091231日前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
“双零”家庭人员和低保人员,给予延长享受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在本人续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享受补贴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60%,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公布的养老和医疗缴费基数的第二档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享受补贴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补贴原则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期间,补缴的月份不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应同步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按季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其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受委托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保管,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及时记载有关政策享受情况。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2.中止灵活就业;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5.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三、申请补贴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灵活就业认定时须提供:



1.《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2.居民身份证;



3.城镇居民户口簿;



4.《就业失业登记证》(只需申请人初次申报时提供);



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关手续;



6.社会保险费缴费原始凭证(只需申请人初次申报时提供)。



(二)申请补贴时须提供:



1.《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只需申请人初次申报时提供);



3.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关手续;



4.社会保险费缴费原始凭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申请人的缴费原始凭证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保管)。



四、申请补贴的时间、程序和补贴支付方式



(一)申请人必须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同意其申请本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填写《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盖章确认后,在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由申请人持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通过的《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到本人委托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二)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要仔细核对,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信息,录入“社保岗位补贴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在次月的10日前将《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通过“社保岗位补贴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区上报的《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进行复审,汇总市、区二级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情况后,并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四)市财政局核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专户中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五)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灵活就业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六)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申请人在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储蓄存折户(卡)。



五、监督管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如出现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的,应在7日以内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和委托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告。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街道、社区要建立本辖区内补贴人员实现就业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信息台账,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六、金坛、溧阳两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91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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