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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22


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



苏残发[201183



各市文明办、民政局、司法局、团委、妇联、老龄办、残联,江苏省军区政治部组织处:



多年来,我省助残志愿者深入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军营,开展一系列因地制宜、贴近实际、贴近基层的志愿助残服务活动,做了大量工作,对推进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强我省志愿助残工作,进一步提高助残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办、中国残联《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志愿助残工作的重要性



志愿助残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无私奉献的新时代神,寄托着广大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有力抓手,是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我省有479.3万残疾人,涉及全省五分之一家庭,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深入扎实开展志愿助残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有效形式。开展志愿助残活动,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残疾人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实现残疾人更有尊严地生活,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坚持鼓励倡导和自愿参与相结合、无偿利他与保障服务相配合的原则,以各部门志愿服务平台为依托,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从建立切实可行运行机制着眼,开展各类形式多样、具有特色、成效显著的志愿助残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意见》中关于“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并实行动态考核”和“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的要求,过推动建立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志愿助残服务体系,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与实现个人价值有机结合起来;把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组织动员起来,形成强大合力,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注册助残志愿者达到40万人,助残志愿者每人年志愿助残服务不少于20小时;努力实现志愿助残服务规范化理、常态化服务、品牌化培育、社会化运作,使志愿助残工作制不断完善,助残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为推动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服务。



  四、扎实开展丰富多彩的“志愿助残阳光行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以“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为统一品牌,充分挖掘社会志愿助残服务资源,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志愿助残服务活动,着重抓好各地党员干部、社区、青年、妇女、解放军和残疾人等助残队伍建设,提高志愿助残服务活动社会影响力。



  (一)开展“党员干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倡导广大党员干部参加志愿助残服务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号召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志愿助残活动。党员干部要与贫困残疾人结成帮扶对子,结对时间一般为2年。



  (二)开展“社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要以社区为依托,以日常生活服务为重点,充分发挥社区残疾人协会作用,依靠住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等,以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文体活动等为重点,将各类志愿助残服务与社会志愿服务相对接,与“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结合起来,为残疾人提供实实在在的个性化服务。



  (三)开展“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要继续充实和完善青年志愿助残的形式和内容,切实强化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的组织领导,加强管理和培训,发挥团员青年优势和特点,在日常生活、大型活动服务等方面开展志愿助残活动,推动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深入发展。



(四)开展“巾帼和家庭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在巾帼志愿服务和家庭志愿服务的活动中,结合扶残助残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女性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和谐等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向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奉献爱心、传播文明,给予关怀,切实维护广大残疾人特别是女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法律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法律志愿助残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涉残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不断增强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逐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六)开展“解放军、武警官兵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一步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广泛开展“驻区助残”和“军民共建”助残活动,发扬传承传统、爱心接力的优势,通过定点帮扶、长期帮扶、结对帮扶等活动,推动军队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持久开展。



  (七)开展“残疾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各级残联组织各专门协会和残疾人定期与社区居民等群体开展互动活动,通过残疾人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生动事例和乐观向上、感恩回报的生活态度,并组织残疾人志愿者开展家电维修、手工制作等服务活动,用残疾人的爱心回馈,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五、加强对志愿助残服务的规范管理



  (一)规范招募注册。进一步加大助残志愿者招募力度,各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依托“江苏志愿者”网 (www.jsvolunteer.org)及时发布招募信息,充分发挥“江苏志愿者”公共服务平台已有注册志愿者作用,明确志愿助残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采取组织动员与自愿参与相结合、定向招募与临时召集相结合、基本队伍与流动队伍相结合等方式,不断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经常性的志愿助残服务活动。全面推行助残志愿者注册制度,依托有关部门和行业成立助残志愿者分团,统一制作助残志愿者的标识,建立数据库,整合志愿助残服务资源,引导助残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助残服务活动。



  (二)加强培训与对接。各地要依托残疾人活动中心、康复中心、托养中心、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点)等阵地,组织助残志愿者进行学习培训和交流,以进一步巩固助残志愿者队伍,提高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定期邀请优秀助残志愿者、残疾人工作者等结合残疾人的特定需求开展相关讲座和培训,传授实用知识、技巧和实践经验。加强对助残志愿者骨干的培养,使他们成为志愿助残服务的中坚力量。有关单位要跟踪掌握助志愿者接受培训、参加服务的情况,合理安排服务时间和服务任务,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有效衔接,引导助残志愿者交流志愿服务的体会,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志愿助残服务的行列。



  (三)完善激励机制。各有关单位积极探索推进志愿助残工作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志愿助残工作的指导,做好志愿助残服务时间的统计、认定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并及时进行总结。省文明办、民政厅、残联将定期联合命名 “全省志愿助示范基地”和“全省志愿助残阳光使者”,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将适时召开志愿助残工作会议,交流心得,总结经验。



  (四)提供条件保障。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为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助残服务提供基本保障,把人们参与志愿助残服务的积极性保护好、发挥好,促进志愿助残服务活动持续健康发展。要尽力为助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多渠道筹集经费,广泛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保证志愿助残服务活动的长期开展,推进志愿助残服务活动的社会化。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志愿助残工作体系



  (一)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在省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志愿助残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作为全面推广志愿服务的有效途径和平台,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项抓好落实。要将志愿助残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公共文明指标测评。



  (二)建立有效的助残志愿者组织网络。各有关单位应把加强助残志愿者组织建设作为深化志愿助残服务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发展各类助残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助残志愿者联站(点、小组),形成有效的、多层次的助残志愿者组织网络。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部门、相关单位及社会的广泛支持,依托党委、政府、社会多方并举的有效形式,整合资源,积极筹措助残志愿者组织建设发展所需的人力和财力,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各地要制定助残志愿者队伍工作规划,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志愿助残组织,加强志愿助残服务活动阵地建设,为广泛深入开展志愿助残服务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三)营造有利于志愿助残服务的舆论文化环境。各级文明办、民政、司法、团委、妇联、老龄办、残联以及部队要充分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广泛普及志助残理念,树立助残志愿者良好的形象,提高助残志愿者的社知名度,不断发现和培养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志愿助残服务活动先进典型,并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参与志愿助残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助残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军区政治部



               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江苏省老龄委办公室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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