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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常州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主要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2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
<常州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

主要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常办发201313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常州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主要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



方案各项目标任务由若干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要牵头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出台配套实施方案,协调落实项目经费,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协调;各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主动参与制定措施和配套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常州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9



关于贯彻实施《常州市“十二五”

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主要任务责任分解方案

《常州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十二五”时期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分解落实主要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主要任务责任分解



(一)社会保障



1. 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残疾人给予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20%低保金;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全面落实和推行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安排照顾好伤残军人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残联)



2. 制定和完善残疾人生活救助、生活补贴、生活福利、减免残疾人生活支出等专项制度,增加残疾人家庭实际收入。全面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别救助,并逐步提高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依据其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建立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之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帮助。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3. 城市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和搬迁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专门设计建造部分适合残疾人生活、居住的住房。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残疾人农民工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将解决农村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与扶贫开发、小城镇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并优先安排。农村残疾人家庭危房及时改造。在实施新农村规划改造项目中,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建房相关规费。(市房管局、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市委农工办、残联)



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在用人单位的残疾职工依法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鼓励、帮助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落实有关补贴。对企业吸纳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充分保障残疾人社保异地接转、支付等待遇。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地方政府对参保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残疾人专项险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银监分局、残联)



5. 制定实施残疾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公共信息、公共安全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辅助性服务。鼓励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减免困难残疾人家庭的水、电、气、通讯和停车等费用。为贫困残疾人家庭配置基本生活用品、设施。同时动员社会为困难家庭捐赠家电、家具等物品。设立爱心助残超市,推行一助一帮残解困和党员干部包户等多种助残措施,帮助残疾人家庭提高生活质量。(市残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电信分公司、铁路常州站常州机场



(二)教育



6. 对残疾学生接受公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实行免费教育。普及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残疾学生就近就便入学(园),学校(幼儿园)不得拒绝其入学(园)。保障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保证残疾学生免试免费接受职业高中教育。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和自学成才的残疾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市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7. 完善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辖市(区)为主的全市特殊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逐步实现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普通学校六至八倍,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信息化装备,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均达省教育现代化办学标准。积极扶持民办特殊教育,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各类教育的需求。深化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改革,加强特殊教育资源库建设,以常州市光华学校江苏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网站为龙头,促进优质特教资源的共享,整体提升特殊学校教学水平。抓好常州市聋人学校言语听觉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常州市光华学校江苏省医教结合、综合康复实验基地建设,开展特教康复课程研究与开发,制定针对性和应用性更强的个别化教育方案,提升办学品质;完善特殊教育考评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市教育局、财政局)



8. 在抓好特殊教育学校9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向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延伸。继续做好普通学校学前班、普通幼儿园依法接受适龄轻度智障儿童随班就读教育,支持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中心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多层次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保证各类适龄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学前教育。将残疾学生职业教育纳入特殊教育范围,办好残疾人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同时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残疾学生职业教育,在办学条件和政策上给予扶持。(市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9. 积极开展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实验工作,重点推进辖市(区)级随班就读的支撑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满足不同类型残疾人的教育需求。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加强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管理,提高随班就读质量。按照招收残疾学生数量给予学校特殊教育补贴,实现教育公平。加快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残疾人专业,增设适合残疾人就学就业的专业,并逐步提高办学层次。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市教育局)



10. 保障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建立专门学校(班)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研制开发适合不同类别、不同程度残疾学生学习的设备和软件,利用科学手段帮助学习困难的残疾学生在社区或家庭接受教育。(市教育局、残联)



(三)康复



11. 全面建立综合性、社会化残疾预防网络和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先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提高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能力,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努力控制精神疾病、交通和工伤事故、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趋势。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检测和研究。(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局、人社局、经信委、质监局、科技局、妇联、残联)



12.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康复医学科、康复门诊、康复病区,建立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与康复专科医院、康复服务机构的双向转介服务制度。扶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普遍设立康复室,有专人从事精神病防治指导和康复训练指导工作。80%以上社区、有条件的村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常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在儿童康复特色发展的基础上,创建以神经、肢体康复为主要内容的康复医院,并逐步成为残疾人康复的科研中心、技术中心和培训中心。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错位布局、规范管理、互补共赢、特色服务。整合、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机构并提供有效康复服务。(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残联)



13. 继续实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计划。全面开展“康复指导、辅助器具适配、无障碍改造、康复知识”进家庭工作。依托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肢体康复专科医院、社区和家庭,对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提供服务,普及开展老年性偏瘫康复服务。深入推进残疾人“助视、助听、助行”和精神病人药品救助工作,不断提高救助范围和标准,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增加工伤保险康复项目。对精神病人住院和职业康复实施救助。对14岁以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实施全面救助,为聋儿、低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听器、助视器,为符合指征的聋儿植入人工耳蜗提供救助。(市残联、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14. 全面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加强辅助器具信息系统管理,完善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积极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参与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支持社会力量研发、引进、推广适合残疾人使用的辅助器具技术和产品。(市残联、科技局、质监局)



(四)就业培训



15. 依法在城乡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适当工作岗位和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带头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到“十二五”期末,各类社会经济组织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市人社局、残联)



16. 采取税收优惠、奖励补贴等措施,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切实增强福利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吸纳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工(农)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通过开办福利性工(农)疗机构,推行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制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制定无法实现正规就业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政府补助和社会保障政策。(市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经信委、残联)



17. 采取资金支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免费培训、岗位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力度,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发展资金,优先向有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倾斜。城市报刊亭、理发店、洗衣房、维修点、便利店等便民服务网点应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员经营。抓好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十二五”期末,残疾人创业占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力争提高10%以上。(市残联、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



18. 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并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给予岗位补贴。通过岗位补贴或保险补贴方式,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大学生提供毕业实习、就业岗位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明确比例优先安置残疾人。依托社会化就业服务组织,推进社区公益岗位、灵活就业岗位、家庭服务岗位与残疾人劳动力有效衔接。强化社区助残就业服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推动残疾人立足社区参与各种便民利民的家庭服务业,扶持重度残疾人居家从事手工制作,提高残疾人从事服务业的比例。(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19. 实行盲人按摩行业保护政策,加强对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行业的管理,保障盲人就业稳定。大力培养具有高等专业水平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定期对已就业的盲人按摩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市残联、卫生局、工商局)



20.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各地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增强对残疾人就业市场预测、就业岗位对接、职业技能鉴定、自主创业孵化等管理服务功能,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个性化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能力评估和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完善残疾人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的联通,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和岗位空缺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市人社局、残联)



21. 建立稳定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具有特色、就业前景好的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培训,依托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培养,逐步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培养机制,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挂钩的制度。(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22. 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人社、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完善年检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平等享受晋职、晋级、评定职称、薪资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各项权益。建立激励监督机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人社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



(五)扶贫



23. 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加快农村残疾人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提高农村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开展公司加农户产业化扶贫,每个乡镇创建1个残疾人扶贫基地,辐射带动30名以上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并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坚持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帮扶措施到户到人。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市人社局、农委、市委农工办、残联)



(六)托养服务



24. 抓紧建设市级和辖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并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街道(镇)和有条件的社区逐步兴建规模适中、功能齐全、服务优质、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星级托养机构服务品牌创建活动,全面提升机构托养服务水平。以家庭为依托,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采取多种形式,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个性化的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设庇护工场,开展庇护性就业托养服务,使轻度智力残疾人、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获得庇护性就业托养机会。(市残联、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



25.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加强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建设,进一步完善对无依无靠残疾人、孤残儿童收养、教育、职业技能训练等功能。(市民政局、残联)



(七)文化体育



26. 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保证各项文化惠民政策措施优先落实到残疾人。公园、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场所,由政府投资兴建或者管理的,按照规定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鼓励、支持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各辖市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增加图书和有声读物种类、数量。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要有适合残疾人的项目和内容,在公益演出和播放公益电影活动中更多地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市文广新局、体育局、旅游局、物价局、残联)



27. 完善市残疾人文体活动中心功能,各辖市(区)均建设具有残疾人文体活动功能的综合服务中心,街道(镇)、社区(村)建设具有残疾人文体活动功能的残疾人之家。在农家书屋开辟残疾人阅览区,并为其配发实用书籍等相应文化用品。打造残疾人文化特色品牌,继续搞好残疾人文化“六进社区”,重视残疾人社区文化特色活动。城乡基层文化体育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依托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农村乡镇文体活动中心、特教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文化体育设施,组织残疾人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重视残疾人特艺基地、体育训练基地、特奥基地建设。建设残疾人文化创业基地,扶持残疾人文化扶残,文化脱贫。各类群众性文化和健身活动要创造条件吸纳残疾人参与。支持社区、残疾人机构、特教学校等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群众性文化健身活动项目。建立“残疾人文化进社区”示范点。各级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市文广新局、体育局、民政局、教育局、残联)



28. 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赛事、特殊艺术赛事和展示活动。文艺学校、运动学校、业余体校协助培养残疾人文艺人才、残疾人运动员;专业文化艺术团体、体育训练单位利用专业团体的场地、设施、技术等优势协助培养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专业人才,支持选派专业教练员、指导教师、技术人员从事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工作。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建立并健全残疾人运动员和文化艺术人才的就学、就业、医疗和生活保障政策。(市残联、文广新局、体育局、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八)无障碍环境



29. 加大交通运输、学校、公园、旅游景点等重点行业和公共区域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50%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实现无障碍化,城市公共停车区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停车泊位。加快推进现有建筑物、居住小区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和服务单位设立醒目的无障碍提示标志,增加盲文标识和语音系统,在医院、商场、银行等窗口服务单位普遍开展手语培训。开展创建省级无障碍城市和无障碍示范镇活动。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继续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补助。(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房管局、人民银行、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残联)



30. 以国家信息无障碍建设标准为依据,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对各级残联系统网站进行无障碍改造。电视台开设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支持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建立语音提示、显示屏幕系统。开展信息无障碍技术研发,大力推广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实现残疾人网络交流无障碍。建立市手语服务资源中心,为有需求的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及相关团体、组织提供手语服务。(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残联)



31. 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组织残疾人等特需人群对重大新建公共设施和市政项目进行无障碍体验,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规范的公共场所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无障碍设计审批把关和无障碍设计失误责任追究。(市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残联)



(九)法律维权



32. 将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等与残疾人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内容,营造残疾人依法维权、全社会主动维权的良好氛围。加强残疾人法制教育,引导残疾人学法、知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市司法局、残联)



33. 各级残联切实履行好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整合残疾人维权工作资源,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法律援助对象,建立残疾人维权服务律师团,加强残疾人维权服务机构和残疾人维权服务岗规范化建设。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市司法局、残联)



34. 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全面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农村延伸。各级城市救助站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残疾人员的救助。(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残联)



35. 建立残疾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产生和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委员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制定各项法规、政策、办法和措施增加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注意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意见。组织开展对残疾人权益保障专项检查。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残联)



36. 强化基层残疾人信访接待工作,畅通信访联系渠道,认真处理残疾人的信访诉求。健全信访事项的督察督办制度,完善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各类问题、案件排查力度和对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提高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专职委员政策法规咨询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市残联、信访局、司法局、公安局)



(十)服务体系建设



37. 大力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在基层布点、向农村延伸。街道(镇)、社区(村)全面实现有残疾人托养所、康复室、文化室、扶贫基地、盲人按摩点的目标。



——鼓励社会力量在街道(镇)兴办以日间照料为主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政府通过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予以扶持。(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依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建立康复训练室,配置残疾人康复训练设备,宣传康复知识,安排专业康复人员指导残疾人训练,并建立训练档案。(市残联、卫生局)



——街道(镇)、社区文化站应设立残疾人文化室,逐步增添适合残疾人阅读的书籍、音像设备资料,设置适合残疾人的体育项目,活跃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生活。(市残联、文广新局、体育局)



——涉农街道和镇建立以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残疾人扶贫基地,以直接安置、带动辐射和公司加农户等形式,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市残联、农委、市委农工办)



——鼓励街道(镇)开办集中就业单位,安置辖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岗前培训,民政、工商部门优先给予注册登记,并按政策免收相关行政收费,税务部门按政策给予税收减免扶持。(市残联、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



——鼓励、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在街道、镇和社区开办盲人按摩点,通过服务社区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在提供场地、减免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市残联、工商局)



38. 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各类专项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制定出台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明确在登记注册、土地保障、税收减免、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以服务残疾人为主的机构和主要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服务机构,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包括残疾人在内的个人参与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发掘残疾人潜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疾人服务技能培训,通过残疾人创业明星带动、组织残疾人立足社区、机构和家庭参与社会服务,将投身残疾人服务业作为残疾人新的就业渠道。政府对残疾人参与提供的服务优先给予资助扶持。(市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残联)



39. 根据当地残疾人的数量及基本服务需求,配备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人员;将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导服务机构在保证公益性质的同时,适应市场需求,完善运行机制;通过转移支付、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经济薄弱地区和特色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促进残疾人服务业稳步健康均衡发展。(市残联、发改委、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40. 制定各级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资格认证、行业准入、评估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残疾人社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照料等领域的服务标准和监管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和独立机构加强行业规范和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发展水平。(市残联、经信委、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人社局、质监局)



(十一)信息化建设



41. 增加基础建设和安全保障投入,加快残疾人工作业务信息资源库和应用系统建设,实现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实现各级残联互联互通。建立覆盖全市人口的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数据审核,及时掌握、更新相关动态数据,强化数据安全与使用管理,提高残疾人基础数据分析与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推进信息服务社会化运营。(市残联、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统计局)



42. 全面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开展残疾人事业统计季报工作,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加强统计和监测数据分析。加强残联系统网站建设。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深化残疾人事业网上宣传,强化网上便民、惠民服务功能,对全市残联系统网站进行信息无障碍改造。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完善网站建设和信息工作考核机制,严格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市残联、统计局、公安局、卫生局)



43. 有专人负责残疾人信息化建设和日常管理,做好对信息化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市残联)



(十二)组织建设



44.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加大残联系统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认真履行残联系统领导干部“双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协管力度。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街道(镇)残联设工作岗位,配备在编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完善残联助理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竞争择优、教育培训、考核奖励、流动退出制度,改善工作条件和待遇,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受残疾人欢迎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有效激发基层创新活力。(市人社局、编办、市委组织部、市残联)



45. 通过外引、内聘、委培等方式,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职称考试和资格认证制度,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服务人才队伍。鼓励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和基层社区积极吸纳社会工作者,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职称评定体系,建立包括残疾人工作职业指导师、康复治疗师、残疾人护理师、手语盲文译员等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制定相关激励政策,为稳定和壮大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服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市人社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残联)



46. 充分发挥残疾人的主体作用,组织开展自强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参与能力。加强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反映残疾人呼声、稳定残疾人群体、促进残疾人工作的作用,加强残疾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维权。探索创新各级残联代表大会工作模式,更好发挥残疾人代表作用。引导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活动。重视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建立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将学历层次较高、有专业技术特长、在各种岗位贡献突出的残疾人列入重点培养和服务对象,为其今后发展创造条件。(市残联、市委组织部)



47. 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创造条件让社工、义工、中介等民间组织和机构在残疾人保障与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建立残联组织牵头规划、民间机构组织实施、行业协会管理指导、独立机构审计监督的长效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培训、以奖代补、孵化培育、宣传推介、技术指导、法律咨询等多种扶持和服务措施,积极促进残疾人社会组织发展。以公益性、社会化、产业化为导向,培育、扶持和发展专门面向残疾人及其家庭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鼓励社会组织面向残疾人开展类别化、人性化、专业化的服务,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支持残疾人民间社团发展,丰富残疾人社会交往。(市残联、民政局)



48. 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整体规划,同级残联参加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社区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贴近残疾人的各项服务。(市民政局、残联)



(十三)社会环境



49.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电视、广播、报刊及网络等媒体宣传残疾人事业,开办专题栏目,加大宣传力度。支持民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抓住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和举办重大活动、发布重要政策等时机,做好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增强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扩大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及影响力。(市委宣传部、日报社、市文广新局、残联)



50. 积极开展创建残疾人工作“博爱城市”、“博爱社区”、“博爱单位”和“博爱楷模”活动。组织开展残疾人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典型和“建家做友”的评选、表彰和宣传活动,增进全社会对残疾人的认识和理解。(市残联)



51. 在公共服务行业弘扬扶残助残的文明风尚,将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作为窗口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将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体系,将残疾人工作成效作为创建文明地区、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社区扶残助残服务,鼓励发展邻里互助、结对帮扶、志愿助残等多种助残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倡导企业社会责任,鼓励社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市委宣传部、文明办、残联)



52. 加强助残慈善事业宣传,引导更多社会资源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鼓励发展残疾人慈善组织,规范助残慈善项目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动员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知名企业通过慈善义举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为发展残疾人事业贡献力量。积极引导和鼓励海内外知名人士以各种形式参与残疾人慈善活动,扩大残疾人慈善公益活动的影响力。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筹集的善款,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其宗旨的残疾人援助项目。(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残联)



53. 将助残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全市志愿服务工作统筹推进,完善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3万,受助残疾人达到40万人次。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评价激励、权益维护机制,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完善助残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培育一批助残志愿服务基地,不断拓展医疗保健、康复训练、心理慰藉、信息咨询、教育文化、法律服务、家庭指导等服务项目。(市文明办、团市委、残联)



(十四)经费保障



54.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进一步完善地税征收机制,做到应收尽收。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确保福利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中不少于20%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各级体育部门每年在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群体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督,开展专项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估,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监管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残联)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责任分工与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明确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和人员,落实本单位承担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市政府残工委负责《规划》总体落实,并加强对“残疾人幸福生活推进计划”等重大项目的评估监督落实。

(二)监测评估与考核。每年12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将本年度承担的任务和指标执行自查情况报市政府残工委秘书处(设在市残联);市政府残工委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未完成目标任务要求的要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并在“十二五”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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