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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2

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常办发[2010]34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0]23号),切实将文件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制定《市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方案中各项目标任务由若干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的,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对任务落实负总责,各参加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任务负责。各部门和单位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好有关目标任务。方案中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属于制度建设要求的,要迅速调研论证,确保在年内出台;属于政策措施要求的,要尽快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到位;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要抓紧落实项目、资金,确保如期建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督促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12日

市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责任分解方案

     一、着力加强残疾人基本保障

1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以下实施的各项措施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20%的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每月按低保标准100%发放低保金;积极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中一户多残和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并列入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范围。对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享受上述生活救助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作为临时生活救助的重点对象,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先安排照顾好伤残军人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社会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市残联)

2、保证城市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政策规定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对无房低保残疾人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对低保残疾人租住的公房,产权单位要优先维修,并减免房租等有关费用。对残疾人住房拆迁需安置住所时,要考虑他们的出行和生活方便,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低层住房,并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发放拆迁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残疾人应当给予照顾。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对危房实施“有一改一”。(市房管局、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市残联)

3、加强监督检查,将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市人社局、市公积中心)

4、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低保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补贴;对参保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其参保所需自缴费用补贴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并组织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我市创业扶持条件的残疾人,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投资举办的各类企业,其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按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自缴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三无”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全额补贴。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残疾人专项险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银监分局、市残联)

5、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将“三无”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对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低收入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给予适当补贴。(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

6、鼓励水、电、气、广电、通信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减免优惠。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或数字电视、网络宽带和电话等,安装单位应优先给予安装;对贫困残疾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家庭的电信网络宽带免收宽带接入费,并在有线或数字电视收视费、网络宽带使用费等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为残疾人开办低资费通信优惠套餐。残疾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价格优惠,在市区乘坐公交车辆予以免费;在火车站、汽车站专设残疾人售票窗口,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车,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公共停车区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在市内临时停车泊位内免费停车。住宅区停车设施要为残疾人车辆停放提供便利和优惠。(市城乡建设局、文广新局、电信分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常州火车站、市房管局)

7、残疾人持有效证件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予以免费。(市物价局、文广新局、旅游局)

8、鼓励影剧院在每年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聋人节、盲人节等残疾人节日,免费为残疾人安排电影专场。逐步完善残疾人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参观游览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服务保障措施。(市文广新局、体育局、物价局)

9、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将老年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纳入老年人福利保障和服务范围。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市民政局)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10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保障服务,逐步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多层次、多类型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纳入区域医疗发展规划之中,完善卫生医疗康复医学服务功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按要求设置康复医学科,并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工作。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村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设立康复训练室,配备适宜的服务设施和人员。加快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建设,各市、区要建立公益性专业康复机构。出台残疾人康复机构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市残联)

11、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各类康复服务。(市财政局)

12、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残疾人助视助听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具适配、偏瘫、脑瘫、截瘫的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和麻风畸残矫治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具体按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实施。(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市残联)

13、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完善精神病人免费服用基本药物制度;将残疾人纳入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补助体系,为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之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帮助。(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市残联)

14、全面实施精神残疾、脑瘫、智障、孤独症及偏瘫等专项康复工程,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服务,给予救助。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服务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配发基本辅助器具并提供相应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活动,深入开展“康复指导进家庭,辅助器具进家庭,康复知识进家庭”工作,全面普及社区康复服务。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提供补助。(市残联、市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15、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16、制定和实施全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综合性、社会化防控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针对遗传发育、疾病伤害、环境行为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努力控制精神疾病、交通和工伤事故、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趋势。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筛查,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建立健全全市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免费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市卫生局、公安局、计生委、人社局、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妇联、残联)

17、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市残联、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

四、积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18、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统筹安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解决好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使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构建“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辖市、区为主”的全市特殊教育体系。金坛、溧阳和武进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各区可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采取独立建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满足区域内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要。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辅导和管理,积极为其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帮助。(市教育局、发改委)

19、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重点推进残疾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各级各类学校都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设立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要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助学经费要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倾斜。出台就学补助和奖励办法,加大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力度,对在外地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盲生提供补助,对评为市级及以上优秀学生的残疾大中专学生给予奖励。鼓励开展多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积极鼓励残疾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和自学考试。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学成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要对残疾人免费开展扫除文盲工作。
  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快推进特教学校现代化建设。按高于普通学校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随班就读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标准执行。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市教育局、财政局、市残联)

20、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培训。通过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率挂钩、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开办盲人保健按摩初、中级按摩师培训班,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发展盲人医疗按摩和保健按摩事业。(市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市残联)

21、全面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依法落实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各类用人单位要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享受各项平等权利。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或变相拒招残疾人。确保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实现就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就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地税部门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缴纳保障金的缴纳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虚报、迟报、拒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市残联和各辖市、区残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市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22、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明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市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残联)

2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促进残疾人就业。将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列为残疾人庇护工场专产和专营,并优先采购;开发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健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创业辅导服务。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才开发和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其他新型就业形式的资金扶持、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及奖励等相关政策,优化扶贫助残基地和扶持项目的配置,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成效明显、被列入市级以上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依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助对象,确保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优先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完善符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委农工办、市农委、人民银行、市残联)

24、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搭建残疾人手工艺品展销平台,带动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实现就业。(市残联、市财政局)

25、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积极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残疾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定期举办各种特殊艺术比赛和展演。(市文广新局、市残联)

26、将残疾人体育纳入全民健身计划,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和各种残疾人单项体育比赛,积极选拔、推荐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城乡公共体育场所适当配置适合残疾人健身的体育器材、设施,并对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市体育局、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



27、重视选拔、培养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文化艺术人才。文艺学校、运动学校、业余体校要协助培养残疾人文艺人才、残疾人运动员;专业文化艺术团体、体育训练单位要支持选派专业教练员、指导教师、技术人员从事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工作,利用专业团体的场地、设施、技术等优势协助培养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专业人才。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完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和文化艺术人才的就学、就业、医疗和生活保障政策。(市文广新局、体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市残联)



28、加快市残疾人文体活动中心建设,各辖市、区要逐步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市发改委、财政局、市残联)

五、逐步提升服务残疾人水平



29、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坚持公益性质,积极推进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以专业机构为骨干、以社区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网络建设。(市残联、市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人社局、文广新局、财政局)



30、各级政府投资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辅助器具服务、专门协会活动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到2012年,确保市级有残疾人专业康复服务中心、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残疾人全日制托养服务中心、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残疾人辅具服务中心和残疾人信息服务中心。各辖市、区分别实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有专业康复服务机构、有职业培训机构、有残疾人托养照料示范机构、有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五有”目标,并达到国家标准。各类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社区综合性服务项目,街道、镇和社区、村要逐步设立为残疾人服务的场所。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各类专项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财税、金融和公用事业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发改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民政局、市残联)



31、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行保障机制,有效解决设施、人员、资金投入等问题。根据当地残疾人的数量及基本服务需求,配备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人员;将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保证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正常有效运转。出台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扶持管理办法,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等服务机构和项目。(市发改委、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市残联)



32、切实加强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就业指导、托养服务及盲人按摩等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监督、评价考核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残联、市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人社局、质监局)



33、研究制定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办法和居家助残服务办法,依靠社区服务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助残志愿者、残疾人亲友,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家庭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家政服务。今年,居家助残服务优先覆盖到贫困家庭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单亲家庭的重残无业人员;到2015年,通过拓展机构托养服务、社区综合服务和居家助残服务,实现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照料、养护服务全覆盖。(市残联、市民政局、财政局)



34、鼓励市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开展新品研发和技术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重视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研、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科技局、经信委)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35、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并实行动态考核。把扶残助残活动作为文明志愿服务的重要内容,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要通过制作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宣传支持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36、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市教育局)

3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各类残疾群体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老龄委)

38、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定期评选表彰残疾人先进个人、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深入实施残疾人素质教育工程,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市残联、人社局)

39、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加强残疾人普法教育,引导残疾人学法用法,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残联)

40、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扶持残疾人的相关政策规定。尊重残疾人对相关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公共政策时,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有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时,吸收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市法制办、市残联)

41、重视在优秀残疾人中发展党员,逐步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残疾人代表、委员的比例。(市委组织部、市残联)

42、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健全基层残疾人维权服务网络,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力度;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司法局、公安局、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残联)

43、积极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大力推进无障碍建设先进城市和示范行业、单位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出台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推进城市无障碍环境规范化、系统化建设,强化对无障碍建设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市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民政局、市残联)

44、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社区、住宅小区等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设施改造,要将无障碍设施改造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给予重点扶持。逐步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向城镇和农村延伸。(市城乡建设局、发改委、房管局、财政局、市残联)

45、加大公共交通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必须为盲人、肢残人提供专用通道或交通便利。组织实施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常州火车站、常州机场、市残联)

46、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积极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语音转换文字装置,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视台要开设手语新闻节目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并确保字幕播出的完整性;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并提供优惠。实施残疾人家庭信息无障碍推进计划。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开发信息无障碍产品。(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经信委、科技局、市残联)

47、规范残疾人证管理和使用,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加大投入,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基础信息、康复救助与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生活保障、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时共享的信息数据平台,搭建横向联系政府职能部门、纵向延伸到社区、农村的残疾人信息服务平台,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残疾人基本状况;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发布残疾人政策信息、办事程序、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为残疾人网上办事提供便利,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市残联、市统计局、经信委、财政局、市委宣传部)

七、努力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

4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要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工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49、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评估考核体系,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市发改委、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残联)

50、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报告工作、督办反馈、监督检查、目标责任考核等制度。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年度工作目标。(市政府残工委秘书处)

51、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多元化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市财政局)

52、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53、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确保福利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中不少于20%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市民政局、市残联)

54、各级体育部门每年在体育彩票的本金留成公益金群体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市体育局、市残联)

55、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积极争取海外资金支持,认真落实福利企业生产设备和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以及对残疾人事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国税局、市残联)

56、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残联组织的领导,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

57、进一步加强各级残联建设。要按照健全组织、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在开展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特殊性,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整体工作范畴,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统筹安排,同步发展。根据残疾人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各级残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市编办、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

58、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加强残联专门协会、综合协会建设,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条件,依托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建立残疾人协会。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市残联要加强对全市残疾人工作的调研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市残联)

59、抓好专职、专业残疾人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根据当地残疾人口总量增长和残疾人工作发展的需要,配备必要数量的残疾人专职、专业人员,并落实相关待遇。(市编办、市残联)

60、认真执行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各级残联领导干部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残联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上一级残联要履行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按要求选配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领导干部。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到2015年,各辖市、区残联必须按照中组部要求,配备1名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市委组织部、市残联)

61、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重视残疾人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选拔聘用优秀大学生从事残疾人工作。残联专职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参照社工待遇标准逐步提高。落实手语翻译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

62、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与交流。(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社科联、残联)

63、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市外办、财政局、市残联)

64、加快培养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将残疾人服务机构专业及服务人员纳入卫生、教育等相关行业资格认证、职称评定系列,鼓励教育、医卫专业人员从事残疾人教育、康复,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鼓励社会工作者、大学生特别是社工专业毕业生从事残疾人服务业,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市人社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市残联)

65、完善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服务平台,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建立志愿助残服务激励机制,发展专业化的助残志愿者队伍。(团市委、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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