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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市区城镇居民 特困残疾人助残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3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新区社会事业局民政处、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决定对市区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已领

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特困残疾人,发放每人每月40元的特困助残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为市区槭镇居民特困残疾人助残金(简称助残金1发放对象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

3、家庭人均经济收入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持有常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简称低保证)

  二、发放标准

  凡符合发放对象要求的特困残疾人海人每月发放40元助残金。

  三、助残金发放审批程序

  1、由残疾人提出申请,并带本入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低保证等有效证件,及51寸免冠照片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特田残疾人助残金待遇审批表)

  2、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残疾人进行调查,签署意见,根据第四条所述条件拟定享受对象名单,经所属街道残联复核后,报区残联审核。

 3、区残联对扶助对象复查后,报市残联审定,发给常州市城镇居民特困残疾人助残金领取证。

 四、助残金的发放办法

 助残金补贴从20017月起采取每月定期补助方式进行,扶助对象携户口簿、低保证、残疾人证、常州市区城镇居民特困残疾人助残金领取证到所在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区民政局和区残联每季进行联合验审,与低保审核同步。一旦其家庭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中止发放助残金补贴。

 五、助残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区特困残疾人助残金全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助残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各区残联纳入统一核算,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结算报表制度,每年向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报、接受审计监督,确保助残金如实如数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二OO一年六月六日

 

 

 

 

 

常州市区城镇居民

特困残疾人助残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切实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让我市市区城镇居民特困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决定对市区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特困残疾人,每月发放40元特困助残金。

第三条  市区城镇居民特困残疾人助残金(以下简称“助残金”)的经费全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助残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区、街道残联纳入统一核算,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结算报表制度,每年向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报,接受审计监督,确保助残金如实如数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第二章  助残金的发放

 第四条  享受助残金补贴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持有残疾人证;

 3、家庭人均经济收入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持有常州市民政局办理的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

第五条  助残金发放审批程序。

1、由残疾人提出申请,并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低保证等有效证件,及51寸免冠照片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特困残疾人助残金待遇审批表》。

 2、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残疾人进行调壹,签署意见,根据第四条所述条件拟定享受对象名单,经所属街道残联复核后,报区残联审核。

 3、区残联对扶助对象进行抽样或全面复查后,报市残联审定,发给常州市城镇居民特困残疾人助残金领取证。

 第六条  肋残金采取每月定期补助方式进行,扶助对象携户口簿、低保证、残疾人证、常州市区城镇居民特困残疾人助残金领取证到所在街道残联领取。

 区民政局和区残联每季进行联合验审,与低保审核同步。一旦其家庭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停止发放助残金补贴。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助残金管理工作,对于在助残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残联报告,以便掌握情况、研究政策、指导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17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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