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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来源:本站原创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3]123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残联 2003年10月)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康复工作,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加快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围绕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积极开发社会资源,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增强康复服务能力,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的发展理念。从残疾人基本需求出发,通过医学、工程、心理、社会和教育等手段,满足残疾人多样化的康复需求,使他们残缺的功能得到恢复,潜力得到挖掘和发展,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要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持之以恒,务求实效。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着力提高残疾人康复工作水平。
 

(三)坚持“巩固提高,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巩固已有的工作成果,在扩大康复覆盖面的同时,注重提高康复质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注重各个康复项目的特性,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能力。
 

(四)坚持“重点实施,普遍服务”的工作方法。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康复、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广泛开展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知识普及、家庭培训、咨询和转介服务,多方面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三、总体目标
 

2005年,武进区、钟楼区、天宁区和金坛市80%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新北区、戚墅堰区和溧阳市70%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到2008年,全市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到2010年,全市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四、措施要求
 

(一)完善管理网络,提升工作水平。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下设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由民政、卫生、教育、公安、财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研究解决康复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管理督导。各辖市、区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工作机构,发挥好对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管理职能。
 

(二)完善指导网络,提高康复质量。由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聘请全市卫生、教育、医学工程等领域知名专家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康复专业人员,组成残疾人康复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各辖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专家技术指导组,形成技术指导网络。技术指导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康复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本地区康复工作的开展,推广康复新技术,做好检查评估,为残疾人提供咨询服务,为康复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三)完善服务网络,增强服务能力。要利用初级卫生服务网、民政社区服务网、义务教育体系和公安防治网等,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康复服务机构,实现资源共享。研究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集体和社会团体等兴办康复机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在资金上给予扶助,并加强监督,不断提高社会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质量。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示范,逐步建立起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康复服务模式,形成多种所有制的康复机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多种服务模式互相补充、齐头共进的格局。 

加强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的建设,指导全市残疾人康复技术工作,培训康复工作人员,引进并研究康复新技术,为残疾人直接提供各项康复服务。各级残联综合服务设施中,必须设有功能训练、用品用具供应等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场地。各级康复机构不仅要发挥示范作用,还要承担对残疾人康复需求分析、咨询、转介服务、家庭和社区康复指导等工作。 

加强二、三级医疗机构康复科建设,增设残疾人康复床位,增加残疾人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加强康复技术指导,提供康复知识咨询服务,积极探索医疗、康复、功能性补偿一体化的医疗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做好残疾人优先就诊、出诊服务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为可康复的残疾人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针对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做好与有关康复机构间的转诊工作。农村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兼有残疾人康复站、室的职责,明确领导分工,指定专门医生负责指导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和服务,指导推行农村残疾人家庭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逐步形成家庭、康复室、康复站、专业康复机构相互配合的康复训练与服务体系。 

在建设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机构时,要兼顾到残疾人康复需求,提供康复服务场地,配置适宜的设施、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老年公寓、敬老院发挥康复活动中心的作用。建立托管、庇护机构,为精神残疾和成年智障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和社区康复等方面的工作。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开展智力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四)建立支持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增加经费投入。各辖市、区、乡镇、街道应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20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调查摸底、建档立卡、人员培训、组织宣传、协调实施、康复服务机构的补贴、贫困康复对象康复费用补贴和康复员补助。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用于建立残疾人工疗站、庇护工场、托管机构等的补贴。各级销售福利彩票所得的福利金每年应提取10%用于残疾人康复。慈善基金的增值部分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困难。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通过专项捐助、爱心赞助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经费,逐步建立社会捐助接纳机制,保障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全面实施。鼓励志愿者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积极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项目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 

(五)建立救助体系,加大保障力度。制定并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政策,采取财政预算分级负担、民政部门生活救济、残联组织筹措资金救助、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等措施,为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治疗与训练问题。为特困白内障患者减、免手术费用,力争2005年前实现全市“白内障手术无障碍”。对特困家庭的残疾儿童进入康复机构训练、幼儿园学习或享受送教上门服务等给予资助或补贴。对特困家庭的精神残疾人入住工疗站、农疗康复基地、庇护机构、托管机构等给予费用补贴照顾,对无力购买药品的特困精神残疾人,提供免费药品。组织特困成年智障人到专门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和生活技能训练,同时给予康复费用补贴。对肢体残疾人的功能训练给予适当补贴;对贫困肢残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和矫形器的费用予以减免。为贫困残疾人配发基本、必需的特殊用品、辅助用具。对特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在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要妥善解决过去在工作单位参保的重点精神残疾人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积极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人就业。 

(六)建立信息体系,加大宣传力度。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应开设康复栏目,普及康复、残疾预防等有关知识。建立康复网站或设立康复网页,介绍康复、残疾预防的有关知识和信息,逐步开展网上互动康复指导、网上购买康复用品(用具)及解答康复疑难问题等服务。康复服务机构要开辟热线电话,为残疾人提供各类康复信息和心理疏导服务,编制、发放有关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指导手册。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康复站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指南。

(七)建立干预体系,加大残疾预防力度。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推行食用盐加碘,开展特需人群补碘,预防因缺碘导致智力残疾;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技术常规,做好三级预防工作,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八)建立考核体系,加大管理力度。建立残疾人康复需求数据库和康复资源数据库;建立并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台账,使用统一的工作用表和训练档案;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康复工作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科学、系统地反映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和服务效益。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卫生部门承担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有关业务工作。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所承担的康复工作,配合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调查、建档工作,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康复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残疾人康复知识的宣传等工作。适当减免医疗费用,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民政部门参与社区残疾人康复设施、康复训练场所的规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扶残助残、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孤残儿童康复工作。 

教育部门要将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纳入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工作计划,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我市特殊教育体系。指导幼儿园开设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班;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残疾少年康复、技能训练等设施建设,全面提高为残疾少年服务的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班,逐步开展聋儿语训、低视力儿童及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并为其后续教育提供保障。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其他部门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康复工作的任务目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特别要增加对康复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康复对象补贴的经费投入,保证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宣传和普及康复知识的经费需要。
    残联组织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制定规划和相关工作措施,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组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指导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业务,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做好管理、检查和督导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康复工作阶段性目标和总目标的顺利实现。

 

主办单位: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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